第二章 恐怖主義與人權
壹、 恐怖主義、權利與安全
一、對抗恐怖主義
(一) 資訊是主要的防禦工具,而其中之一源自人民:無論是被軍警認為可能是恐怖份子者,或至少能提供相關的有用資訊的人。(p27)
(二) 如何取得資訊?監視(surveillance)、高壓審問(coercive interrogation)、無限期居留(indefinite detention)。(p27)
二、〈美國愛國者法案(USA Patriot Act)〉(p28)
※ (Uniting and Strengthening America by Providing Appropriate Tools Required to Intercept and Obstruct Terrorism Act of 2001)」[1]
(一) 竊聽──總統(小布希)承認大規模竊聽(p28)
(二) 刑求──司法部門的備忘錄主張,總統依法有權力下令刑求(p28)
(三) 監禁──未經起訴或判決,無限期地將數百名囚犯監禁在關達那摩(Guantanao)及世上其他地方(p29)
三、根據?
(一) 總統是三軍統帥──具有憲法所賦予的權力及其他理由,使他得以凌駕在一般法律之上。(p28)
(二) 舊法過時(自由vs 安全)──幾世紀以來發展的憲政體制與法律權利,已因九一一事件而必須被淘汰。(p30)
- 保守派:我們的安全受到前所未有的嚴峻威脅,須在安全與自由間尋找新平衡點。(p29)
- 自由派:當局所立的新平衡點犧牲太多自由,目前的危機尚未足以合理化政府過去及現在的一切作為。(p29)
四、這些政策違反人權?
(一) 我們面臨的議題是:即便在必須犧牲自己利益的情況下,我們對道德原則的要求為何?不能僅論政策的利益是否凌駕成本。(p31)[2]
(二) 沒有人能主張,人權在九一一事件後也遭到淘汰,我們相信人權是永恆的價值,國家無論理由都不能侵犯人權。(p31)
(三) 兩種主張
- 國際法上的指控:違反某些國際條約明定的義務。(p32)
※ 「非法的鬥士」無權享有〈日內瓦公約〉的保障。(p32)
※ 條約無法完整精確地掌握人權的精隨。(p33)
- 真實、真正人權的指控:人生為人而享有,條約應保護,即使基於安全,國家也不可侵犯(p32)
貳、 何謂人權
一、法律與政治權利
(一) 憲法權利(特殊的法律權利)是人生而即享有的道德權利,其單獨針對政府而不侵犯他人,稱為:政治權利。(p34)
(二) 權利vs利益
- 對某政策,假若將某些及其他公民的獲利與損失一併考量,發現整體效益有益,該決策具有正當性。(p35)
- 政治權利勝過正當化政治行為的利益交換,而此種權利的重要性足採取那種方式(憲法)給予法律上保障,並以之為據批判政府。(p35)
- 這須證明所援引的個人利益如此重要,而人性尊嚴二大原則能夠作為正當性的依據。然而,各國對於何種政治權利需如此認定仍有所分歧。(p35)
二、人權與政治權利有何不同?
(一) 人權的假定:人權是特殊重要的政治權利,即便某國侵犯重要的政治權利,原則上也不構成他國對其展開侵略或蓄意打擊其經濟的正當理由。(p38)
(二) 何種政治權利需如此認定(何謂人權)?
- 具有主流宗教文化和政治文化的國家,於實踐上的廣泛承認。(但此種看法將剝奪人權最關鍵性的力量) (p38)
- 人權比一般政治權利更重要
(1) 所有政治權利都非常重要且凌駕於一般政治根據(p39)
(2) 這些政治權利如此重要,乃因對這些權利的侵犯即違反人性尊嚴的基本原則。(p39)
(三) 最基本的人權是一種須以特定態度善加對待的權利:展現其已充分瞭解尊重個人生而為人的尊嚴。我們應該分辨,何為政府因尊重人權而犯下的非惡意錯誤,何為對人性尊嚴的輕視與漠不關心。(p39)
(四) 要求政府須尊重人性尊嚴的兩個功能:
- 人權的底線(baseline):某些具體權利,限制了政府的行事範圍,其也是《人權公約》與各大條約所試圖認同的權利。(p40)
- 禁止政府對任何人採取違反政府本身或有違那些價值的理解方式之行動。(p40)
參、 踐踏底線
一、必須列出人權的核心清單,以限制具有實質性害性的行動,但界線定的訂定仍爭論不休。(p41)
(一) 內存價值原則:以公然的偏見與歧視,假定某一種社會地位優於另一種。企圖滅絕一整個種族是此心態最駭人的證明[3]。(p41)
(二) 個人責任原則:
- 傳統自由主義權利。(p42)
- 家長式主義:增進非減少個人掌控自己生活的能力(義務教育),幫助人們達成其真正想達成之事物(強制繫安全帶)。(p42)
- 刑求:權力與屈從的怪異象徵,把受害者貶低為一個嘶聲吶喊的動物,不可能為自己最初任何決定。(p43)
- 死刑:就人權底線的標準來看,尚未確定(p44)
(1) 嚇阻犯罪:尚未有具說服力的證據。
(2) 報復的「解脫感」:非有吸引力的論點
(3) 誤判的風險:承擔這種風險似乎是對人命的輕視
※ 每一個背後皆具有尊重人性尊嚴的元素(p44)
二、美國打擊恐怖份子的政策是否侵犯了底線人權?
(一) 刑求:肯定是,我們會同意,政府否認有此事。
(二) 拘留(根據假定的事實):
- 僅認定為真或未明顯到任何人都不能接受,該政策具正當性。(p45)
- 釋放他們會增加危險,或者,至少留住他們可以降低威脅。(p45)
- 雖未必真實,但一般刑事審判有錯放危險嫌犯的可能,風險太高。(p45)
- 軍隊的評估程序:軍隊主持審訊,由軍官單獨訊問每一個拘留者是否為敵方鬥士,若是則此人具威脅性。有少數人被釋放,可見最終裁決於其有利。(p46)
※ 關達那摩的審訊顯然相當危險,認其能滿足人權底線是不充分又不確定的說法。(p47)
肆、 惡意侵犯
一、人權的第二項檢驗:我們是否一視同仁地尊重所有人的尊嚴,這禁止政府採取無法在該國尊嚴概念下具有正當性的行動。(p48)
二、囚禁
(一) 囚禁:一種非常極端的奴役形式(p49)
- 不必審判
(1) 讓我們更安全
(2) 對殘酷案件已仁至義盡(p50)
(3) 戰犯亦如此
- 應經公平審判
(1) 合理的認為我們並無認其生命較不重要。(p49)
(2) 藉著程序的公平與充份,合理判斷其「是否主動選擇蓄意傷害他人?」(p49-50)
(3) 戰犯須依國際法,符合《日內瓦公約》的方式(p50)
- 未經審判
(二) 關達那摩以及其他地方被認為有恐怖份子嫌疑的人──我們像犯人般地對他們,但又拒絕他們犯人應享有的權利。這表現出我們並不把他們當一個完整的人。(p50-51)
伍、 安全與榮耀
一、以人性尊嚴兩原則為基礎,囚禁恐怖份子嫌疑犯的政策侵犯人權。
二、人性尊嚴兩原則可能受到的反駁(p51-52)
(一) 非人:他們不是人
※ 我們須保持一貫立場,以堅定之信念定義這些詞彙
(二) 尊嚴的概念假定倫理與道德領域存有客觀真理
- 懷疑論
- 道德相對主義
※ 我們假定兩種對峙陣營以相同信念反對相對主義[4]
(三) 反對我論點的人不反對據之所生的人權理論(p52)
※ 人性尊嚴→ 人權理論→ 一般刑事→ 捍衛人權
- 真實證據取得的不合法
(1) 非法取得真正犯罪證據,不否定嫌犯生命的平等重要性。
(2) 刑事程序目的在防止重大不正義的發生,層次不同。(p53)
- 外國人
(1) 公民理論的基礎:參政權、居住權、被分配福利與利益
(2) 一個國家的福利政策須厚其公民而輕其他,但刻意的傷害不同,在人權的領域,護照將無用武之地。(p54)
(四) 凡有規則必有例外,人權也是?
- 《歐洲人權公約》:自由是基本人權,但為維護公共秩序與道德之必要,政府可以限制。
- 「萬分危及且重要之時,侵犯人權在道德上可以允許」:危急程度要多嚴重?(面臨危險卻丟棄自尊) (p56)
- 權衡安全與權利易使人誤入歧途:我們真的怕成這樣,連榮譽都不再重要了嗎?(p57)
[1] 參照:PRESERVING LIFE & LIBERTY,http://www.justice.gov/archive/ll/index.html,最後參訪日2011年2月22日。
[2] 例如書中所提之「築路成本、鄉村衝擊與交通網路之密集度」,頁30。
[3] 須注意者,此例及同頁以降之蔑視、強暴、羞辱、刑求等,歧視似是因行為而被證明存在。類似的觀點,參見:凱瑟琳‧麥金儂,《言語不只是言語──誹謗、歧視與言論自由》,博雅書屋,頁85:「法院……將這些構成種族和性騷擾訴訟基礎事實之群體威脅及貶抑,視為在其他類型的歧視中行為人主觀「歧視意圖」的必要證據。……(這)更證明此類言詞舉止及其附屬行為,就是一種歧視。」
[4] 懷疑論者自認處於論爭之外的觀察者,然而實際上其必然身在其中;道德相對論者認為道德沒有絕對,所以要做得容忍與尊重多元,然而其主張本身就產生了「說謊者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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