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概念》

 

第二章 法律、號令和命令 

 

壹、各式各樣的祈使語句

 一、使用祈使語氣的各式各樣社會情境,「懇求(plea)」、「請求(requset)」、「警告(warning)」等,只能用作大致上的區分[1]。

 二、「號令(command)」並非通常使用於單純以暴力威迫服從的情況,其與權威有很強的連繫,隱藏著階級的觀念,「發號施令」主要訴諸的是對於權威的尊敬,而非恐懼。所以比起以威脅為後盾的搶匪的命令,「號令」與「法律」的觀念更接近。

 

貳、法律作為強制性的命令

 一、對於搶匪情境的補充

  (一)普遍性

   1‧正式面對面地個別告知對其行為的指示,其實只具有輔助的地位。指示的運作模式是:一方面指出某種普遍的行為樣態,一方面適用於一般大眾。

   2‧當有人說法律「被指示給」人們的時候,是說:「這群人乃是這項法律所適用的對象,也就是法律欲使之為一定行為的人群」同時「被指示給」這個字眼,還可能使我們忽略「法律的適用對象」和「法律對誰公布」的不同。

  (二)持續性

   1‧搶匪並沒有發出「持續性命令(standing orders)」,而法律很明顯地具有持續性這項特徵。

   2‧如果沒有大多數人自願的遵行,以及大多數人對於制裁違法者的同心協力,制裁的力量無法存在──到底要有多少人遵守多少一般化命令,還要遵守多久,才能構成法律?儘管沒有肯定的答案,但普遍服從的事實構成「法律」和「搶匪情境」的重大區別。

  (三)「發佈命令的人」:現代國家體系有兩個很重要的特徵

   1‧一個是在一定的領土範圍內享有至高(supremacy)的權力

   2‧一個是獨立於其他法律體系(independence)之外。

 二、目前為止,我們得出了關於法律的簡單說明:「任何一個法體系都包含某些人或團體所發布之以威脅為後盾的命令,這些命令大致上受到服從,且被規範的群體須大體上相信:當違反這些命令時,制裁將會被執行。這些人或團體必須是對內至上,對外獨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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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為符號邏輯之一部,但非完全如號令和命令,例如:被搶五千元和交所得稅五千元,兩者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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