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大基法與人權讀書會
淺論死刑的嚇阻力與死刑存廢
壹、死刑的經濟考題
蓋瑞‧貝克(Gary S. Becker)和理查‧波斯納(Richard A. Posner),《胖子的脂肪該被抽稅嗎(Uncommon Sense)》,陳榮彬、楊士奇譯,大寫出版,2011年1月。本篇為書中的第33個子題。
波斯納1──死刑經濟學
P359------------------
※ 應考慮的主要項目:嚇阻力、誤判率、比較死刑與終生監禁不得假釋的成本、死刑於應報論者和被害者親屬的正面效用、死刑於反死刑者及被告家屬之負面效用。
※ 低執行率使得嚇阻力實證研究的可信性降低。→ 附錄1
P360------------------
※ 因誤判而受執行之機率幾乎為零(官司曠日耗時)
P361------------------
※ 車禍意外其實比死刑要恐怖。
※ 可利用性法則(availability heuristic)──個人之死較受矚目
└─「死一個人是悲劇,死一百萬人是數據。」
※ 判決一經確定便應儘速執行→ 提高嚇阻力及減少程序成本,並投注更多資源維持現在的低錯誤率。
P362------------------
※ 反廢死──「改過」言論減少了嚇阻力,寬恕於死囚,即此言論的報酬。
貝克1──關於死刑的更多問題
P363------------------
※ 支持死刑→ 嚇阻力。復仇或其他理由不該是公共政策的基礎。
※ 不能僅依計量經濟學下結論,但想等待完整證據也太慢了。
※ 我們有理由相信死刑有嚇阻力→ 人皆畏死
└─減少延宕和使用在正確對象上可以增加「增加」嚇阻力。
P364------------------
※ 若執行一次死刑可以拯救三個無辜的人→ 政府間接殺了三個人。
└─政府有道德義務動用死刑→ 三人之生命皆較兇手有價值[1]。
P365------------------
※ 體制提供了最低之錯殺風險→ 「零錯殺率即零嚇阻力」
※ 近二十年犯罪率
└─美國降、歐洲升→ 美國有高逮捕率、高定罪率並大幅使用刑罰。
└─嚇阻力讓我們有理由採取令人不快的行動。
貝克2──再論死刑
P366------------------
※ 量化研究有對有錯,我主張的是「一份優越的證據顯示死刑有嚇阻力」
P367------------------
※ 人皆畏死→ 嚇阻力,此外的理據太容易被政府濫用。
└─謀殺產生最嚴重的負面外部性(無辜的受害者)
P368------------------
※ 人命特質的比較並非不合理→ 無辜被害者的生命較有價值
└─「執行一次,僅救一人」亦然
└─僅謀殺者判死刑→ 避免「人命」與「降低財物失竊率」的比較
P369------------------
※ 「邊際嚇阻」→ 所以「死刑只應該用在謀殺犯身上」
└→ 死路一條→ 瘋狂抵抗→ 間接證明嚇阻力[2]。
※ 公開處決?僅是羞辱
└─若能額外降低凶案發生率再作考慮
└─野蠻?多少無辜受害者之死能換得你的同意?
P370------------------
※ 技術的進步幾乎可保證最低誤判率,但冗長的程序降低了嚇阻率
※ 我認為死刑有「相當大」的嚇阻力,若事實證明我錯了,我將反對死刑
波斯納2──再論死刑
P371------------------
※ 復仇可以作為死刑的理由,其是人類演化上的一種機制
※ 於兇手無法獲得終生監禁不得假釋之情形,死刑執行於被害者親友所生之正面效用大於兇手被執行所產生的負面效用(民調提供了部分的證據)
P372------------------
※ 公開執行或凌遲屍首所引起的大眾反感不見得比其中帶來的嚇阻力低,且這使得兇手有機會展現英雄般的死亡。
※ 「邊際嚇阻」之須修正處
└─罪犯的成本:刑罰本身X執行可能性→ 低可能性須重刑。
(若不考慮罪犯對風險的態度,且刑罰能執行)
└─於嚴重程度差別大的罪行,重刑不影響「邊際嚇阻」
(如:某殺和亂丟垃圾)
└─會增加殺人率的罪行(如:搶劫),亦不影響「邊際嚇阻」
(殺人使警察更賣力追捕,不殺人較可能不被判死刑)
→ 附錄2
P373------------------
※ 終生監禁不得假釋根本沒有嚇阻力。
※ 關於種族歧視→ 若被害者是黑人,兇手被處決的可能性較低。
└─黑人的兇手被處死率較低,但犯下謀殺案的比率較高
P374------------------
※ 我們只宣稱「有相當證據顯示死刑有嚇阻力」,計量經濟學非完全可靠
→ 附錄3、4
P375------------------
※ 對於實際的謀殺犯死刑沒有嚇阻力,處罰他們為的是維持嚇阻力──對於那些尚未實際去做的人。
※ 死刑的次要嚇阻效果:促使殺人犯認罪,以換取終生監禁[3]。
貳、嚇阻力的舉證責任
Kris[4]──嚇阻力的舉證責任不一定在反廢死的一方
※ 「你到一個小鎮觀光。小鎮裡有一組成Y字型的鐵軌,每天中午會有火車經過,雖然鎮裡的人總是搞不清楚火車會轉向那一條叉路,但他們都知道在那時候不要待在鐵軌上。有一天接近中午時,鎮上的兩個大叔還在鐵軌上嬉鬧聊天,你知道他們很清楚這樣做的下場,因為就在剛剛你向他們問路時,他們還特別叮嚀你中午不要接近鐵軌。你不知道他們為什麼要做這麼高風險的事情,或許他們是大冒險輸了、想尋求刺激、跟朋友打賭膽量,或者純粹只想當個亡命之徒(但他們並非是因為家人遭綁架之類的原因而被迫這樣做。你是個訓練有素的間諜,所以你看得出來)。不管如何,他們明白如果火車剛好轉向這邊會發生什麼事,而且他們堅持不離開。火車來了,咖塔咖塔地接近分岔路口。這時候,你發現另一條岔路上站著另一名觀光客。你猜這個觀光客可能不曉得關於鐵軌的禁令,因為他顯然才剛剛到達這個小鎮,還在專心地看地圖。總之,這傢伙的處境和那兩個大叔一樣危險︰雖然你不知道火車到底會走哪一邊,但是,只要火車是轉向他所處的鐵軌岔路,他一定會送命。」[5]
※ 兩個知情的鎮民大叔,一個不知情的觀光客,火車會輾死哪一邊,沒人知道。不過,你覺得哪一邊死得比較無辜?[6]
※ 「罪犯知道自己在幹嘛,也知道這樣做的後果,而被害人則幾乎完全無知,他們通常不知道自己會在哪裡被誰以什麼方式襲擊,換句話說,對於自己的下場,罪犯有選擇餘地,而被害人沒有……因此,就算死刑能拯救的無辜受害者比它處死的罪犯還要少,也不足以構成反對死刑的理由。」[7]
參、嚇阻論的批判
顏厥安──嚇阻論的弱點
顏厥安,〈毒藥與十字架〉,《思想第17期 死刑:倫理與法理》,頁156-161。本節為原文第四節。
※ 重點在一般預防效果
※ 搶救未來可能被害者的生命→ 若可以,即使只有一人也值得
※ 死刑嚇阻論依賴預防作用
└─無論有無嚇阻力,廢死主要依賴的是其他倫理論證
└─舉證責任在嚇阻論者這一方→ 若不能證明「殺人會有好的作用」,如何「先殺再說」?
※ 因果關係難以確認→ 「沒有」發生的殺人罪行是「不存在物」,無法識別對象的開放性後果狀態,如何可認識其因果關係?[8]
※ 依賴自身倫理立場的否定
└─若非證明有效,否則不能執行。但欲證明有效,卻得待執行後才能開始觀察。
└─若要避免此情形,便須引入它種論據,但如此便證明嚇阻論無用。
※ 被殺者與被救者之間的「想像」關連
└─死刑嚇阻論強調:透果處決「一個個」死囚,來搶救「一條條」具體的人命。
└─ 一般治安狀況的改善並不足夠(無法抵銷其道德錯誤),死刑嚇阻論必須「想像」出有一條條體的人命,真的因此被搶救了。
※ 應優先論證手段的倫理可允許性
└─選擇論證:應先合倫理且合憲,再論成效。
└─倫理論證:以嚇阻力論證政策或制度的可允許性→ 舉重明輕:鞭刑、去勢、刑求……→ 除非我們要一路滑坡到身體刑與刑求。
(若p則q,非p則非q)
肆、結論
※ 我同意「我們有理由相信死刑有嚇阻力」──人皆畏死,但不論哪一方,實證研究似乎沒辦法提出什麼真正具有壓倒性的佐證。
※ 「誰比較無辜?」是一種將責任混淆,並以道德壓力使人陷入謬論的詭辯。(上一個是:「你們保護殺人者的人權,那麼被害者的人權又有誰來保護呢?」),另一個則是「被殺者與被救者之間的『想像』關連」,這種基於道德情感的沉重壓力而使得論證出現謬誤的情形,在死刑存廢論辯中似乎經常出現。
※ 我同意復仇是死刑背後的一個重要驅動理由,目前似乎是唯一勉強合理的理由,而這裡必然會連結上應報論,就如之前我所提過的,我還沒真正準備好要對應報論作出什麼根本性的回應。
※ 嚇阻論者必須對於其弱點和矛盾提出說明,否則便難以相信,但對於許多人,這裡可能具有強大說服能力的理由有:「等待完整證據太慢了」、「零誤殺等於零嚇阻力」,前者利用我的生命在威脅我,如果想想那些實踐研究,似乎在問這是否是個划算的賭局?後者則是效益主義的價值觀點,只是,真的所有效益主義者都同意這個觀點嗎?
附錄1
楊書晴,《死刑嚇阻效果之探討》,逢甲大學經濟學系碩士班,96年。
文獻回顧表,頁12-13
附錄2
邱明偉,《我國刑法重刑政策之犯罪嚇阻效能研究--以民國95年新修正刑法為例》,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99年,頁109-110。
附錄3
邱明偉,《我國刑法重刑政策之犯罪嚇阻效能研究--以民國95年新修正刑法為例》,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99年,頁73。
附錄4
邱明偉,《我國刑法重刑政策之犯罪嚇阻效能研究--以民國95年新修正刑法為例》,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99年,頁93。
輔大基法與人權讀書會
[1] 人的評價有無可能為?(殺壞人),相關問題似可往「質性研究」探尋。
[2] 「Bower (1984) 認為死刑具殘忍效應,即可能的犯罪者認為國家對罪大惡極的犯人處以死刑,是一種報復的行為,因此會使可能的犯罪者,認為國家都可為復仇的執行者,而自己就可以以同樣心態,採取犯罪行為。或者是認為國家殺死壞人,是種正義的表現,所以我殺死對我不好的人或是我認為是壞人的人,同樣也是正義的行為,所以殘忍效應認為死刑的執行與殺人犯罪率之間應成正相關關係,也就是在其他情況不變下,有死刑制度地區的殺人犯罪率會高於沒有死刑制度的地區,且在死刑執行後,殺人犯罪率應該會增加。Bower也分析1906 年至1963 年間,紐約州每個月死刑執行率與殺人犯罪率的關係,發現每執行一件死刑案件後的一個月,殺人案件增加2 件,為殘忍效應的證明。」楊書晴,《死刑嚇阻效果之探討》,逢甲大學經濟學系碩士班,96年,頁15。
[3] 也可能產生誤判的問題,於證據不利難以平復的情形,被告有可能因怕死而認罪。
[4] Kris,本名:朱家安,現(2011年7月)就讀於中正大學哲學哲學研究所。本節關於死刑嚇阻力舉證責任討論的例子,皆引用自這篇文章。Kris,〈死刑需要多少嚇阻力?〉,哲學哲學雞蛋糕:http://phiphicake.blogspot.com/2009/10/blog-post_1584.html,2009年10月30日 ,最後參訪日:2011年7月23日。
[5] 同前註。
[6] 同前註。為了讓問題更明確,我直接將文句修改成作者第二次發問時使用的詞彙(原始用該死),詳見原文。
[7] 同前註。
[8] A犯下最高刑度為死刑的罪,但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判決,後假釋出獄,但於假釋期間殺人,於此情形,常作為反對此處論點的事例。須注意者,此種事例就如自出口往入口走之迷宮,必然只有一條路,而實際狀況是必以入口往出口走,吾人無法預知或證明出口是再次犯行或真正改過向善,準此,或能以不作為犯的因果關係作為思考(保護義務、以不作為為手段、條件理論),準此,國家有保護人民義務,因而有義務除去使人民陷入危險之原因,如此,死刑是否為唯一手段,便並非那麼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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