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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學校的學妹認為其受到了圖書館員的不正對待,在非死不可上進行聯署

我們的學弟則提出「圖書館」是以書為主人,人為訪客

長時間佔位的人是把「圖書館」當作「讀書館」,並不可取

我則做出了以下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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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氣太冷】

我完全同意冷氣的重點在於保存書籍,並應以此為優先

 

【態度不佳】

我覺得這部分應該號召所有曾碰到如此情形的同學於連署時也寫下他們的經驗,不但可形成某種程度的民調(避免只有單一某個人主觀印像的缺點),也可以瞭解類似情形出現時的情況究竟有哪些,也可以根據這些資料進一步作分析。

 

【座位不夠】

身為訪客確實是個有趣且合邏輯的論點

不過,我相信所有圖書館都不會一味地拒絕「訪客」,事實上,更多時候圖書館還得煩惱如何能擁有更多訪客,讓自己的公益部分更有意義。

因此,問題就在於把「圖書館」認作「讀書館」的部分,讓我們稍微想想這個問題:

  1. 「一般訪客」與「讀書館訪客」

「一般訪客」,是指為了使用圖書館的一般性服務(圖書資源查閱、學習共享空間、研究小間……等)而來到圖書館的訪客。

「讀書館訪客」:僅針對圖書館比起一般環境而言相對較佳的念書空間而為使用的訪客,他們原則上不使用圖書館的一般性服務。

目前而言,區別實益在於方便討論。

 

2.  圖書館是否有權選擇「訪客」?根據是什麼?「讀書館訪客」是否符合它?

根據「訪客」觀點,圖書館有權選擇「訪客」,根據在於圖書館的核心在於「保存書籍」,因此,圖書館有權拒絕所有會破壞和影響「書籍保存」的訪客。準此,一般而言,「讀書館訪客」並非是圖書館的拒絕對象。對圖書館而言,「一般訪客」和「圖書館訪客」沒有什麼區別。

 

3.  我們有沒有權利以「讀書館訪客」的身分使用讀書館?

通常而言,在沒有傷害、甚或沒有影響他人的時候,我們會認為基於這個人的自由權利,不應限制或禁止其行為。準此,雖然「讀書館訪客」通常不會有傷害他人的行為,但卻會影響一般訪客的權益──座位有限,會擠壓到其他訪客的使用機會,準此,這略為是一個「限制」的理由,然而,並不是一個很有說服力的理由 (傷害原則的核心在於真正的傷害,這裡是非常模糊的邊際界限)

 

此外,根據2,這並沒有構成「讀書館訪客」被拒絕的理由,而這也是一個證據:說明圖書館將「提供比起一般環境而言相對較佳的念書空間」當作他們圖書館本身一般性服務的一部分

 

4.  在「怠用佔位」發生時,圖書館有「收東西」的權利嗎?如果有,怎麼執行才是合理的?

根據3第二段,「相對較佳的讀書空間」被圖書館自己認作一般性服務的一部分,我想,我們會同意圖書館為了維持它的一般性服務能正常運作,可以「做些什麼事情」,然而,圖書館為了維持其服務的正常運作,是否成為一個限制吾人行為的「正當理由」?

基於維持這種服務在團體中的公益色彩,一般而言,我們會給初肯定回答,但圖書館並沒有任何「沒收」私人財物的權利,這使得「收東西」應該要有嚴格的程序,建立一套簡單且公開的SOP應是一條路

 

例如:

第一條  訪客離位時,應紀錄其離位時間。並留下聯絡方式。

第二條  無論理由,離位超過60分鐘,視為「怠用佔位」,圖書館得以清空該座位。

第三條  清空座位時,應依序紀錄以下事項:

※執行館員應於紀錄表單簽名

※年月日時分

※樓層及位置所在

※拍照存證

                        (至少三張以上,不同角度)

※所收東西應以座位為單位,分別存放,並詳實紀錄所收物品項目

(僅能直接收走,不得有任何開啟或類似動作)

第四條 若有糾紛,圖書館對於館員應負擔雇用人責任

第五條 本規定應公告周知,並張貼於所有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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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真正的問題在於

由於收東西時主人不在,項目不合而產生的糾紛,這是我個人尚不知如何處理較佳的部分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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