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9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jan/9/today-so10.htm

〈延誤公佈〉法律空窗期 法官批總統輕忽

〔記者余瑞仁、彭顯鈞/綜合報導〕司法院98年12月25日公佈的第669號釋憲案,宣告1年限期失效,立法院在法律失效前4天緊急修法,但總統卻遲至100年元月5日才公佈,造成12天的法律空窗。桃園地院法官日前對此作出一個免訴判決,並不客氣地在判決書中直指因為「總統的輕忽」,造成新法與失效的法律無法銜接。

對於法官批評「總統的輕忽」,總統府方面表示,總統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公佈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其程序完全依憲法與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範運作。

這件免訴判決的被告為夏姓男子,他於99年3月3日下午被警方查獲持有1把改造過的玩具空氣槍與鋼珠彈1包,經桃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起訴。

桃院合議庭審判長錢建榮法官審理時認為,司法院大法官於98年12月25日公佈第669號釋憲案,宣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具殺傷力空氣槍的規定,有違憲法23條之比例原則,應自解釋公佈之日起至遲於1年屆滿時,失其效力。

立法院在99年12月21日修法增訂第8條第6項規定,然而法律修正後,總統卻在100年1月5日才公佈,法律在7日生效,造成12天的法律空窗。

合議庭認為,根據大法官669號解釋案的1年限期失效宣告,這項刑罰在99年12月25日至100年元月6日這期間,因新舊法無法銜接,而生失效的廢止刑罰後果,因此只能做出免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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