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狀態ch4

關於一個空缺的巨人戰爭

輔大基法碩二 范揚弦

 

「如果不殺人,那永不能建立正義主宰的世界……那就是聰明的恐怖主義者的論點……然而,我們認為比存在的正義和幸福更高的是存在本身」

(一個關於存有的巨人戰爭)

存在→ 生命

空缺→ 例外狀態

壹、暴力的批判(B)

一、法律制度→ 目的和手段(暴力)

(一)   自然法:用於正義目的之暴力和用於非正義目的之暴力

(二)   實證法:承認其歷史目的之暴力(法律目的)和否認其歷史目的之暴力(自然目的)

二、對法律暴力的認可→ 使暴力服從目的

(一)   個人手中的暴力是法律制度的潛在危險

譴責違法的暴力(而非暴力本身)

追求自然目的便無法維護法律目的之制度

(二)   維護的不是法律目的而是法律本身

不受法律控制的暴力非因其目的,乃在法律外而對法律造成威脅

(重罪犯仍不免激起民眾的暗中欽佩)

三、制法與護法

(一)   制法暴力

  1. 1.          階級鬥爭(罷工)

(1)       消極地取消行動或服務,國家權力在罷工無可避免時易於承認罷工權

(2)       對於國家和法律,它是避免雇主間皆使用暴力,因此,暴力須以強迫的形式介入這種取消

(3)       對勞動者,罷工權構成為達目的而使用武力的權利

        國家在此認可自然目的(有時漠視這些目的),而在危急時刻(革命總罷工)敵視之→ 法律主體批准符合批准者之自然目的之暴力

  1. 2.          軍事法

(1)       軍事暴力都內在具有立法的特點(自然目的暴力之原初形式)

(2)       重罪犯身上的暴力表現為宣布新法律的方式威脅和對抗法律

  1. 3.          外部力量迫使國家賦予戰爭的權利、有關階級迫使國家賦予罷工的權利→國家被迫承認這種暴力的立法性(國家恐懼的所在)

(二)   護法暴力

  1. 1.          軍國主義(強制徵兵)

(1)       使暴力強制且普遍的成為國家目的之手段

(2)       「強制」是法律目的(使市民服從法律)之手段(而非自然目的)

暴力的護法性→ 威脅

  1. 2.          死刑(威脅):非為了懲罰對法律的侵犯,而是為了確立新的法律

(三)   制法與護法的混合──警察

  1. 1.          旨在法律目的之暴力(立法的):認定所有法令的法律目的  (行政)
  2. 2.          有權自行決定這些目的(護法的) 能處理這些目的  (為了安全)
  3. 3.          專制國的警察→ 代表統治者(立法+司法);民主國的警察→ 最大程度之暴力的墮落

 

貳、施密特(S)vs.班雅明(B)

 

施密特(S)

班雅明(B)

《論獨裁》

憲制權力&制憲權力

例外狀態

〈暴力的批判〉

護法暴力&制法暴力

純粹而無法的暴力

(廢除法,開啟新時代)

決斷

法律問題無可決斷

《政治神學》

主權者(上帝)作為終極決斷

一個界限:

既非外在亦非內在

(例外狀態:奇蹟)

《哀悼劇本》

主權者(受造物之王)排除例外狀態

法規範vs.法實現

(例外狀態:劇變)

第三帝國的現實

 

(S)規則「僅靠例外而生」

那當(B)例外與常規變得無可決斷時將會發生什麼?

(B)〈論歷史的概念〉第八點:「『緊急狀態乃是常規』」

「我們的任務是引發一個真實的例外狀態

(S)虛擬→ 能以法律規制,保障某種程度的權利與自由

(B)虛擬的可能性已崩毀(法與暴力的擬制連結消失)

「我們生在其中」的例外狀態即真實、絕對無法與常規區分

(S)一個極至的法律虛擬,宣稱法的懸置而將其保持為法律效力

(國家權力透過例外狀態兼併無法狀態的企圖)

(B)取而代之的是:

內戰與革命暴力──廢除一切與法相關的人類行動

(B)《全集》巴洛克末世論(劇變)



參、劇變與純粹暴力
(
暴力的批判B) 

一、非暴力:最廣義的「技巧」→純粹的手段(禮貌、同情、信任、息事寧人),完全如私人交往般協議,需頑強的仲裁人、超乎仲裁人能勝任的解決方法。

二、純粹暴力:若有一種不同的暴力,完全能達到那些目的之正當或不正當的手段,但非以手段而以別的方式與目的聯繫?

(一)   發怒使他採取明顯的暴力,但非達成目的之手段,而是一種顯現。

(二)   暴力原本是神的存在顯現

  1. 1.          神話暴力/神話-法律暴力:英雄向命運挑戰顯現護法暴力,命運必須獲勝以揭示法律,但英雄總留下了希望,有一天會帶來新的法律。

(立法的、設立疆界的、帶來罪與罰、恐嚇、血腥→ 要求犧牲)

  1. 2.          神的暴力/純粹暴力:在沒有血跡的滅絕中也救贖他們(血是純粹生命的象徵)

(毀法的、破壞一切疆界、救贖、打擊、無血跡的誅滅→ 接受犧牲)

 

※阿岡本(A)

 

媒介性/手段性─┬─法

  

純粹

(在於期間的關係,純粹暴利所在)

「無目的之媒介性」→ 一儘管作為手段,卻被認為是獨立於所追求目的之手段

 

p174倒數第五行後段~p175上半頁。()

    就如玩家在競賽中的勝利並非是某種像競賽原本(originary)狀態的、須被回復東西,而僅是競賽的賭注(其不先於它存在,而是來自於它的結果),因此純粹暴力(班雅明對於既不創造法也不保存法的人類行為所給予的那個名字)並不是人類行為的原本圖像(originary figure),其被捕捉並刻入司法命令中(就像對於說話的人,原來不存在的前語言現實,並非在一個特定點完全落入語言)。相反的,其僅是在整個例外狀態衝突中的賭注,來自它的結果,僅在此種方式,被預設優先於法。

 

p177,最後一行末句~p178倒數第三行()

    對於能區別出手段和司法手段的任何特殊內在事物,手段並不欠缺本身的純粹性,而是對於它和它們關係時才欠缺了純粹性。在討論語言的論文,純粹語言並非為達目的而去溝通的工具,而是立即連接/溝通它自己,也就是,純粹或單純(simple)的溝通性/連結性/傳染性(communicability)就像純粹暴力並不處於邁向目的之手段的關係中,而是保持在它自己和它的手段性關係中。就像純粹語言不是另一個語言,就像除了自然溝通語言外,它沒有其他容身之處,它是藉著如此暴露它們來揭露自己,因此,純粹暴力只有在作為暴力和法之間關係的暴露(exposure)和廢除(deposition)時才被證明存在。接著,班雅明幾乎立即喚起了在憤怒中的暴力的形象,其從不曾是工具而僅僅只是展現。當暴力是制法的手段而不曾廢除它與法的關係,並因此將法設立(instate)成權力(Macht),該權力便保持/持續「必要且緊密地缚束著暴力 (which remains “necessarily and intimately bound to it”)(班雅明1921,198/248)

 

三、劇變、無產階級總罷工、彌賽亞(A)

研讀而不再實作的法式通往正義的大門

這個法律效力,不再是法律,而是生命

通往正義大門的通道是法的卸甲無為

(超越法的形式懸置而繼續作為→ 進入真正的例外狀態)

正義:世界呈現為「絕對無法被佔有或法律化的善」之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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