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1 條 |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者,處 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
裁判字號: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21 年上字第 1352 號 |
要 旨: |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損壞文告罪,係指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其 張貼於公共場所之文告而言,若所損壞者並非張貼於公共場所之文告,縱 意圖侮辱,亦不成立該條之罪。 |
last20120827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827/34467357
警局前吹泡泡 竟被逮
警嫌髒 罰寫悔過書「小題大作」
【突發中心╱新北報導】「無聊吹泡泡,也要被帶回派出所寫悔過書,好丟臉喔!」新北市兩名男子,上周二凌晨在警局騎樓前吹泡泡,因泡泡附著派出所內外被警員發現,兩人被帶回派出所,並在家長見證寫下兩百字悔過書才得以離去,兩人向《蘋果》指控警方處置過當,人權團體也痛批:「警方太小題大作了!」
家住土城區的王健杰(十八歲)說,上周二凌晨零時許,他和友人黃彥翔(十九歲)打完保齡球後返家途中,因口渴在海山派出所旁的便利商店買飲料,看到架上販售吹泡泡玩具,一時玩心大起,買了兩瓶吹泡泡玩具,在海山派出所前騎樓「吹泡泡」。
擦乾淨才准離開
王男說,吹了近八分鐘後,才發現大量泡泡附著在派出所值班台、窗戶、牆壁和地板上,值日警員蔡志斌發現,外出查看並要求他們出示身分證,但證件不在身上,就遭對方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帶回派出所留置詢問。
一進派出所,兩人遭告知行為恐涉及妨害公務。王男說,他們主動報出身分證字號、姓名及地址後,已是凌晨一時許,蔡姓警員還要求他們打電話回家告知此事,要求家人到場,在家屬見證寫下兩百字左右悔過書、將窗戶、地板及牆壁擦拭乾淨才准離去。
被控「妨害公務」
海山派出所長張文賢說,警員看到窗戶外出現大量泡泡,發現兩人在走廊猛吹,當時告知此舉可能會害行人滑倒,且弄髒派出所牆壁及窗戶,恐涉及違反《刑法》妨害公務中第一百四十一條毀損文告罪嫌,因王男成年沒多久才請家屬到場,兩人家屬到派出所得知孩子闖禍後也頻頻致歉。
除非舉證有挑釁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峯正指出:「在警局門口吹泡泡,想不出有什麼安全顧慮,除非警方能舉證兩人此舉有挑釁意圖,要不有點過度、甚至小題大作。」當事人若覺受辱或權益受侵害,可向警政署申訴調查是否執勤過當,或請求國家賠償。
律師見解
★留置行為不當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對有犯罪嫌疑得以查證身分,兩男第一時間雖無法提供身分證供警查證,但已報出身分證字號、姓名等供查證,警顯然已完成查證動作,又將人留置派出所寫悔過書實屬不當
★侵犯人身自由
依民事侵權責任而言,兩人造成派出所外觀污損,確有恢復外觀原狀義務,警方並無法律依據可動用公權力要求兩人打掃乾淨,此舉確有侵犯人身自由疑慮
★不構成毀損文告罪
兩男朝派出所吹泡泡行為,並無侮辱公署的意圖,因此也不構成污損文告罪
資料來源:律師張建鳴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