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陳冲法律盲

  同性婚姻非常清楚是個法律問題,因為,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早就在民國98年時實質成為了我國法律,這代表其中第10條第1款前段「建立家庭的權利」也不可以因為任何理由受到系統上的歧視,也就是說,一個人不能因為所愛的人在生理性別與自己相同,國家就不給予制度上的保障。不過,行政院長陳冲在國會殿堂時卻硬要說同性婚超越了法律,是哲學問題,其實,這裡最大的哲學問題其實是:「行政院長陳沖不懂同性婚是法律問題」的命題為真或假,但哲學家們一定會嫌我這個問題問得愚蠢。

  花了一堆納稅錢在希望我國能夠人權大步走,但院長卻還大不走。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已在民國981210日頒布施行。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2款:「本公約所宣布的權利應予普遍行使……不得有例如……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而有所區分」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款:「對做為社會的自然和基本的單元的家庭,特別是對於它的建立……應給予儘可能廣泛的保護和協助……」

 

※《第20號一般性意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方面不歧視》第32條前段:「第2條第2款所承認的『其他身分』包括性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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