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思想特論  閱讀文本摘要報告

閱讀文本:

 AMARTYA SEN,理性與客觀性,「正義的理念」,林宏濤譯,台北市:商周出版,城邦出版,20138月,第63-83頁。

本章主旨:

  藉批判理性指出「有理據的審視」重點在於「合理範圍內儘可能保持客觀」,並藉以概略說明理性的有效範圍。

摘要結構:

為方便理解與呈現,摘要對於文章結構略有重組:
壹、對理性的質疑
貳、倫理判斷
參、正義的理性範圍
肆、情感與理性

本文摘要

壹、對理性的質疑

  三個孩子──安妮、巴伯和卡萊──正在爭奪一根笛子,而你必須決定笛子要給誰?給主張自己是唯一會吹笛子的安妮?(其他孩子都不否認這點)或者是主張自己窮困而沒有其他玩具的巴伯?(其他人孩子都承認家裡更富有而且一應齊全)還是主張自己是辛苦好幾個月完成笛子,最後卻被徵收者搶走笛子的製作人卡萊[1]?印度莫臥兒王朝(Mughal)的阿卡巴王(Akbar)認為當我們因意見不同而針鋒相對時,必須替論辯找尋理據──「理性之路」必須是基本要素[2]。這種對理性的堅定與十八世紀歐洲啟蒙運動對理性的強調一致,而理性有助於檢視意識形態和盲目信仰的則是它被擁護的主要理由之一[3],然而,當代政治討論認為啟蒙對理性的有效範圍過度吹捧[4]。哲學家葛羅夫(Jonathan Glover)對其理性出了以下的質問[5]:壞的論理的解藥在哪?理性和情感(包括憐憫和同情)的關係是什麼?理性被視為好的工具嗎?追求什麼的工具?若理性不需要其他理由,那麼它和盲目信仰不加質疑的信念有何不同?

貳、倫理判斷

  倫理判斷必須使用理性並不難理解,問題在於為何要接受理性是最終仲裁者?為何理據如此重要[6]?有理據的審視:並不在完全正確地把握事物(世上沒有那種方法),而是在合理範圍內盡可能保持客觀,又為了保持客觀性,必須有某種特別的論理準則[7]。須注意到的是,倫理客觀性並非就倫理「對象」的本質和內容在交鋒,真正的倫理是一種實踐問題[8]

  羅爾斯(John Rawls)認為:「一個客觀性的觀念必須建構一個思考的公共架構,足以讓判斷的概念去使用,也可以在討論和充分的反省之後,以各種理由和證據為基礎,得出各種結論」[9]。哈伯瑪斯(Jürgen Habermas)則採取循序漸進的取徑,對公共審議(public deliberation)提出各種嚴格的條件,而不是一下子就要分辨那些信念可以說服「講理」的人,以及誰可以發現某個政治信念是合理的[10]。此外,亞當‧斯密(Adam Smith)的「公正的旁觀者(impartial spectator)」是另一種思考客觀性的方法,他堅稱,我們尤其要「離自己一段距離以外」去觀察我們的情感,因為我們要審視的不只是既得利益的影響,更包括根深蒂固的傳統和習俗的衝擊[11]

  若一個人可以理性聽取他人觀點,並接受各種資訊(這是胸襟開闊的公共對話的基本要求之一,對民主政治而言也是如此),那羅爾斯和哈伯瑪斯各自提出的兩個方法之間的差異就不那麼重要了[12]。在客觀性的探討方式上,斯密、哈伯瑪斯、羅爾斯都認為所謂客觀性就是必須經得起各方直接、間接的有憑據的檢驗的挑戰(結果也不見得一定只有一個原則才經得起檢驗)[13],而須要特別注意的是,雖然他們對於客觀性的探討方法雖不同,但這些方法都承認必須在一個公平的基礎上互別苗頭。自然,由於這裡探討的是倫理的客觀性,其所需要的論理也就必須滿足公平性的要求[14]

參、正義的理性範圍

  回到理性的有效範圍,正義的理性的範圍非常大。論理是吾人在這世上的希望和信心的堅定來源,可以用以檢驗情感反應、對待別人的方式、其他文化、其他主張以及自己的錯誤[15],也可以用以檢驗傷害是否是無意造成的(例如:飢荒與糧食產量)[16],以及對人類的輕忽和冥頑不靈進行批判性的審視(例:對自然環境的忽視與惡化)[17]。那麼,為何有的人會認為訴諸論理是個大麻煩?是因為對自己的論理過於自信?(忽略會導出相反結論的反證或其他理由)但矯正這種壞的論理不外乎更好的論理,這麼做也是合理檢驗的職責,因此,這樣的攻擊無法撼動理性在正義行為和好的社會政策中扮演的一般性角色[18]

肆、情感與理性

  另外,本能的情感和冷靜的計算彼此有相對重要性,例如我們對暴行的本能性反感在預防上的重要性,而這種重要性也在「習慣尊重回應他人」和「同情:關心他人的不幸和快樂」中存在[19](一般來說,隨著智力成熟後,孩子們才會充分了解他者的痛苦的性質和強度[20]),我們深受某些情感憾動,那就有理由問它想告訴我們什麼[21]?情感並不必然與理性衝突,理性(好的論理)可以為那些價值觀背書,反過來,論理也不見得會否認完全依賴冷靜計算的結果也可能不好或不合理,而對情感的開拓性和解放性角色的理解,也是論理一個很好的主題[22]

  休謨(David Hume)主張「在幾乎所有道德決定和結論裡,理性和情感總是同時出現」[23],斯密則認為我們對於是非善惡的「最初知覺」是「直接的感覺和情感」,而不是「理性的對象」。這些本能反應內隱於各種行為和結果的因果關係的理性理解。在回應批判性檢驗時,最初的知覺也可能因為因果關係的經驗性研究而有所改變。阿卡巴所說的「理性之路」也並不排除考慮本能反應的價值,將情感列入合理



[1]頁46。

[2]頁71。

[3]頁67。

[4]頁66。

[5]頁68。

[6]頁71-72。

[7]頁72。

[8]頁73。

[9]頁74。

[10]同前註9

[11]頁76。

[12]頁75-76。

[13]同前註11

[14]頁78。

[15]同前註14

[16]頁78-79。

[17]頁80。

[18]同前註17

[19]頁80-81。

[20]頁65。

[21]頁71。

[22]頁81。

[23]同前註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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