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3  平等與言論 

P108

第一增補條款內容的平等不但非常消極……也非常形式化……第十四增補條款的平等保障一直以來的發展……好似即使不平等以言論的形式出現、即使不把平等發言的機會當作任何平等方案的關鍵,平等仍然可以被達成。

P109

上述兩套法律架構……實質上都沒認知到有些人比其他人擁有更多言論……事實上……你擁有的言論愈少,則擁有言論者的言論與造成你處於不平等的位置;宰制者的言論愈受到保障,則它們具有愈多優勢而弱勢者的聲音愈不被聽見。

P111

在美國,能夠對表達自由激起反響的例子……主要來自麥卡錫時代試圖約束共產主義的政治言論。藉由該次創傷,這個國家重新學習了它的建國課題:別去扼殺政治上的議題。

P112

這變成「你討厭的言論」測試:你愈不同意其內容,則愈有保障的必要……人們堅信,只要放任不管,真理終將獲勝……亦即「言論思想之自由市場」的隱喻。在這個理念下,限制一些言論終將引起限制更多乃至所有言論,也就是「滑坡理論」的危險。

P113

重要的是,不能只因你害怕其結果而限制言論,這就是「惡劣傾向」(bad tendency)或「獵殺女巫」原則。

P114

(檢查制度)以透過正式及非正式的賦予強制群體及強勢觀點特權的方式出現……這些(強勢觀點的)決定本身則被視為言論自由……(言論)理論傾向將其(即有權者抑制無權者的問題)轉化為真理抑制謬誤,這也意味者勝者所說的就是真理。

P115

對社會不平等本質不敏感的誹謗法制,僅只是言論法制中的一支,卻在拒絕出版抨擊有權力者的作品時成為辯護工具,也同時要求無權力者負起法律責任。


 

※蘇利文案 p115

《紐約時報》為黑人領袖刊登了一則爭取民權募款廣告,內容描述白人警察在南方所作的種族主義不當行為。由於廣告中存在的為小錯誤,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警察局局長依據法律控告《紐約時報》誹謗……《紐約時報》則主張為小錯誤並不足以用來控告一種言論。

最高法院判決《紐約時報》勝訴

P116

蘇利文案利用法院對民權的支持,讓報業可以輕率出版破壞名譽的不實報導而不至於被告。……只要出版者盡了一定程度的查證義務就可以置身事外……

P117

由此發展出的誹謗法制,等於是特許了宰制群體得以隨意的對受壓迫群體說三道四而不用受罰……受群體誹謗(group defamation)所害的永遠是受壓迫族群,而能夠提起真正有殺傷力誹謗訴訟的,又總是那群特權人士……

P118

該案(布哈耐斯訴伊利諾州案)判決認為,群體誹謗,包括侮蔑任何種族、膚色、教派以及宗教的公民的任何出版品,都可以入罪,而不會違反第一增補條款。

P118~119

蘇利文案讓第一增補條款的解釋走向「對個人的誹謗可以提起訴訟,而對於群體的誹謗則否」……這樣的誹謗法制設計罔顧一個很明顯的事實,那就是群體是由個人組成的。……也像是歧視了透過歧視所造成的傷害,而偏好被區辨為個人傷害的傷害。

P120

從沒有人提到過,因為個人的群體成員身分而被清算,是最終極的不平等。

P121

……哈布耐斯案中。法蘭克福爾特大法官在多數意見書中寫道:「一個人的工作機會、教育機會,以及他所能獲得的尊嚴,不僅仰賴他個人的成就,也同等重要地仰賴他所屬卻無從選擇的種族、宗教群體的聲譽」

P122

道格拉斯大法官的布哈耐斯案不同意見書……:「希特勒和他的納粹黨羽的所作所為,讓世人深刻的瞭解到透過羞辱、嘲笑和謾罵的手段來毀滅一個種族是何其邪惡的行為。我會很樂意承認,在我國,專門針對特定種族或群體的此類行為,足以被視為反罪行為。因為類似的這樣的所作所為,將不僅僅是言論自由的行駛而已」

P123

……直到色情被法規界定為性別不平等之後,平等權才輸給了憲法第一增補條款……管制色情的法規與將仇恨言論入罪化的法條未能通過憲法的檢驗,然而如果有憲法上平等權的支援,它們原本應該是有機會通過檢驗的。

P124

布蘭登伯格案關心的是,三K黨的「理念」是否是一個充分的「刺激」……這些理念與攻擊行為之間的關係是否夠直接。克雷波恩五金案則揭示公開演說者何時應該為其鼓動行為所造成後果負責的判斷標準。……掩蓋在……假道學平等之下的事實是,三K黨是在鼓吹不平等,而民權運動領袖則是在對抗不平等,而且這件事是發生在一個理應對平等問題不採取憲法中立立場的國家中。

P126

反猥褻法制之所以無用,一部分是由於它豁免那些具有文學、政治、藝術或科學價值的材料。……另一個…要件是,國家必須舉證「色慾」(prurient interest)的存在:是否能挑起一般人的性慾?

在實踐上同樣括難的是,猥褻法制要求國家必須證明其違反了社群標準(community standard)

P127

色情的問題在於它傷害了女人及其平等權。猥褻法制的問題則在於它完全沒有把這個現實狀況納入考慮。……到了最後,美國的猥褻法制,也就是白紙黑字而已(only word)

P127~128

第一增補條款絕對主義(First Amendment absolutism)……主張任何具有表意性質的事物都應該受到憲法保障,既是這種立場的起點,也是結論。……他們好像是說,如果我們連這些都不能看,我們還能看什麼?……我開始認為,在此處發揮作用的主要原則其實是,一旦色情變得隨處可見,言論就會被如此定義,以便男人可以如期所願觀看色情。

P129

對抗色情的法律,在一開始就沒有被設計成要看見對女性的傷害。……使侵害女性愈來愈不像是侵害,而愈來愈像是性……於是法院變得越來越無法辨別什麼是色情而什麼不是,此一失敗……正好就是司法的失敗……最終導致區辨的不可能。……而以下的事實則被掩蓋:……這是以保障色情的言論為手段,來保障色情可以繼續為所欲為。

P130

……防治兒童色情法制使用色情言論保障理論以外的言論理論發展了一個檢驗標準:如果言論的傷害大過於它的價值,則可以用謹慎選擇的手段加以限制。……由於真切改受到成人與兒童見權力關係的不平等,所以才有能力察覺兒童色情是有害的,然而不平等一詞卻從未被提到。

P131

在美國書商訴哈奈特一案中,第七巡迴上訴法院判決認為……:「……我們接收立法者的預設。對於採製的描繪會導致宰制的延續。然後女性的受宰制地位會導致工作場所中的公然侮辱與較低工資、導致家中的辱罵與傷害,以及導致街頭上的毒打與強暴。用立法者的話來說,『在創造與維持作為歧視的基礎這一點上,色情佔據者中心的位置』」……但他(伊斯特布魯克法官)一陸精神錯亂地指稱色情是一種「理念」,而最後則總結認為它所導致的傷害「展現了色情作為一種言論的力量」。

P135

在該案(席洛訴克拉克案)中,性謀殺犯主張它無法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因為它是色情的忠誠消費者。……該案的證詞恰恰證明了色情會摧毀消費者在這方面(行為)的辨識能力。

在審理哈奈特時,法院採納:色情儘管延續了「女性的附屬地位和對女性的暴力」但仍受保護,因為其對女性的傷害必須仰賴「心智媒介」

兩難問題:「我們不能同時認為製造暴力的是犯罪行為人本身,而非色情;又相信導致暴力的是色情,而非犯罪者本身」

P136

正如這個個案所示,色情讓「個人無法區分暴力與強暴、或暴力與性之間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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