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人權思想特論──《規訓與懲罰》

第一章      犯人的身體 

※我寫的導論

    想像一個城市的地圖,例如:台北,傳統對於刑罰的研究,就像是在看一張台北的主題地圖[1],地理學家只看台北地形、建築師只看台北的建築、研究運輸的學者則只看台北的交通網路,但傅柯說:不是這樣子。他要我們提高到一個比較高的角度往下看,並且注意現實中的整個台北──如果還是以地圖來說,你會看到的應該是一張普通地圖:完全呈現台北的地形、交通、建築、人文、水系等等的一張相當複雜的地圖,而這張大的、複雜的普通地圖被傅柯稱作:「政治技術學」。對於懲罰的研究,重點在於懲罰在這張大的普通地圖:政治技術學的什麼位置上,就像台北車站在交通節點上的特殊性是在於它處於三鐵共構的位置,而不是分別去看台北捷運站、台鐵台北站或高鐵台北站──重點在於懲罰所在的位置,它具有一種綜合效應。而在懲罰的另一端:受懲罰者,他並不是直接承受處罰,而是被拆解成兩個部分=物質性的「人身」+ 符碼式「靈魂」(靈魂並不是傳統基督宗教的觀念,而是一種標記──權力行使於人身),這種把受罰者拆解成兩部分的觀點,傅柯回頭去追歷史,找它的起源,而這就是本書的開始……

 

※公開處決與時間表

公開展示的酷刑消失→ 懲罰對象從肉體變成精神

現代處決儀式證實了這種雙重進程:示眾場面的消失和痛苦的消除

壹、不示眾→ 懲罰隱蔽化

一、令人作嘔的場面、懲罰與犯罪一樣野蠻

(一)角色對換(刑吏:罪犯、法官:謀殺犯)

(二)隱蔽化的刑罰

1. 脫離日常→ 抽象意識化

  2. (有)效力→ 是因其必然後果,非強烈程度

  3. 受罰的確定性必能阻止犯罪

  二、隱蔽化──司法不再因與其相連的暴力承擔社會責任

(一)定罪就是恥辱,執行判決是補充性的羞辱

(二)司法(處於犯罪者與懲罰者之後)且主張:「治病救人」

 

貳、人身控制的放鬆→ 懲罰剝奪人的自由(權利和財產)

  一、刑的執行:刑吏→ 一群技術人員大軍[2]

  二、死刑只影響生命而非人體(注射鎮定劑→ 靈肉的斷裂)

  三、斷頭機→ 只有一種死刑、瞬間完成、最小恥辱(針對個人)

  四、對權利主體行使法律,而不是對有感覺的肉體行使法律

 

參、懲罰的節制時代(一七六○~一八四八~迄今)

  一、一段過程(不是瞬間完成或進程的結果)→ 「尚未結束」

  二、死刑仍是一種觀賞場面[3] (→ 不示眾尚未完成)[4]

  三、犯人被認為應比其他人受更多肉體痛苦(→ 對於人身擺布未完全停止)

 

肆、懲罰(犯罪性質與罪行內容)的新對象:靈魂

  一、當代專家所謂的「變態」、「失調」

(一)侵犯行為受罰、侵略性格同時受罰

(二)強姦行為受罰、性心理反常同時受罰

(三)謀殺受罰、衝動和慾望同時受罰

  二、懲罰的多目的:

(一)使其能於法律範圍內生活並滿足個人需求

(二)懲罰犯罪,但因犯人行為而異

(三)安全措施:實行監護、消除危險心態、改造犯罪傾向→變化後仍維持

  三、犯法行為列入科學知識的對象領域

(一)精神病學、犯罪人類學、犯罪學的喋喋不休

(二)裁決個人(的犯行)及現在、將來和可能的身分和形象

(三)表面上僅具有限解釋作用,實際上都具有膨脹性

 

※瘋人為犯行

一、一八一○法典 

(一)§64       犯法者若在犯法時精神不健全,則不能算犯法或犯罪

1. 最高法院:精神不正常→ 撤銷案件(非無罪判決)→ 送精神病院

        (1) 行為的嚴重性不因精神錯亂或刑罰減輕而改變,但犯罪本身不見了

  2. 下級法院:仍使其受審判→ 同時是瘋子與罪犯→ 越風罪越輕

二、一八三二年改革 

(一)「減輕罪狀的間接情況(attenuating circumstances)」

1. 精神病專家經常出庭作證

  2. 判決或多或少包含對正常狀態的評定→ 直接參與判決的形成

三、一九五八法令 

(一)犯人是否對社會構成威脅?應受刑事懲罰?是否有救?能重返社會?

1. 刑罰的實施、必要性、效用

  2. 無涉行為時是否精神正常→ 「責任」

(二)精神病院是否是一個更適合的禁閉場所?

長期?短期?需精神治療?安全措施?

精神病學家:關於懲罰的顧問

 

伍、對罪犯的評估、分析、預測、常態判斷進入審判

  一、審判的膨脹

    (一)了解犯法行為:

  1. 原本:行為是否受確認?是否應受罰?

  2. 膨脹:什麼行為?屬於什麼層面?

    (二)識別犯法者

  1. 原本:誰犯了罪?

  2. 膨脹:如何確認因果關係?根源為何?什麼行為?

    (三)精通法律

  1. 原本:根據哪項法律懲治犯法行為?

  2. 膨脹:什麼措施最恰當?估計其未來?如何使其重新做人?

  二、科學司法綜合體──審判者不只是在判案,也不是獨自判案

    (一)刑罰與安全措施的不明確性

  1. 原本:援引精神病學→ 獲得「自由如何於犯行中作用」的真相

  2. 膨脹:「醫學司法處置」→ 法官外的人[5]能任意支配合法的懲罰機制

        (1) 是否「應該」將犯人置於半自由、有條件見自由或監管到底[6]

        (2) 整套機制使司法權威大量衍生,將其決定權擴大到判決以外的領域

(二)此程序使司法運作具有超司法因素與人格因素。

  1. 非將它們整合到懲罰權力中,而是不再讓法官是純粹唯一的執法者

  2. 司法藉由不斷嵌入非司法體系才能發揮功能和證明自身[7]

    (三)此種作用點的置換,使一種(一整套)新的審判權力誕生

  1. 目的:論述現行的「科學法律綜合體」系譜(現代心靈&新審判權力)

  2. 在其中,懲罰獲得基礎,擴大效應,並掩飾其獨特性

 

陸、人道化的個人懲罰──新的權力策略與刑罰機制的結果

一、研究原則──藉人身政治技術學研究懲罰的形變,並因此解讀權力關係和對象關係的普遍歷史。

    (一)「鎮壓和懲罰可能是懲罰機制的一系列效應中的一部份」

                此觀點的其中一結果:懲罰是一種複雜的社會功能。

    (二)懲罰是在更普遍領域中行使權力的特別技術:一種政治策略。

    (三)結合刑法史與人文科學史,考察其是否來自同一個「認識─司法」的結構→ 找出「權力技術學」形成「刑法體系人道化」及「關於人的知識」背後的共通原則。

    (四)確認是否因「肉體受權力制約的方式改變」造成「心靈進入刑事司法」與「整個科學知識進入法律實踐」的結果。

二、應跳脫的傳統刑罰觀點[8]

    (一)一種減少犯罪的手段

    (二)補償性的救贖

    (三)個人的或集體的[9]責任追究

  三、以「人身的歷史」為背景撰寫懲罰史──關於人身的知識

    (一)政治經濟學:懲罰是(社會)運作的一個元素,本身提供並維持運作

          1. 人身作為生產力而被賦予(被投資了)權力與支配的關係

          2. 也僅有將人身控制在此結構中,其方可能是勞動力

    (二)權力的微觀物理學:(國家)機械和體制&人身(物質與強制間)

          1. 權力在此是一種策略

          2. 一種行使的權力而非保有的權力[10]→ 戰略位置的綜合效應[11]

    (三)政治解剖學

          1. 權力和知識直接相互指涉(imply)[12],「權力─知識」[13]本身(過程、奮鬥、組成)決定了知識的形式和可能領域,而不是以一個與權力有關或無關的外在主體的角度進行分析。

          2. 解剖「政治體」:一組為「權力和知識關係──將人體變為知識對象而控制和征服」服務的物質元素和技術

          3. 其中刑罰的位置所在?

            (1) 「國王的人身」──雙重化:物質與肖像[14]

 

            (2) 「犯人微不足道的人身」:受罰者「缺乏權力」變成符碼──雙重化:物質與「靈魂(一種因素)──體現一種機制:權力創造知識、知識擴大強化權力」;臣服對他的影響有著比他自己還要深遠的意義──權力行使在人身上

→ 靈魂是一種政治解剖學的效應與工具(控制):人身的監獄[15]。

 

 -------------

[1] 報告的時候我一直口誤說成特別地圖,現在(整理筆記)我才注意到我說錯了。

 

[2] 達到理性分工的極致。

 

[3] 關於觀賞場面:我記得數年前我在看電影《受難記( The Passion of The Christ)》中耶穌處刑的過程時,雖然感到不舒服,卻沒有中斷地一次看完,但在閱讀本書開頭關於達米安的處刑時,我總共花了三次才看完(而且製作這份摘要前的數次重閱,我都有意識地跳過這部分)。一開始,我猜想我的個人感受性是否增加了,然而,數日前我在網路點閱一段關於皮草的影片http://www.youtube.com/watch?v=TCS-vKBZeCk時,卻發生了一樣的事情。 

 

[4] 那行刑人呢?劊子手有世襲傾向,並需要技術訓練(切豆腐),雖受厭惡排斥卻不可或缺(紅差)。

 

[5]精神病和精神分析專家、執行判決的行政官、教育學家、監獄管理人員及其他等的「其他權威」

 

[6] 失聯的性侵假釋犯→ 誰評估其可以被假釋?

 

[7] 司法似乎變得非常機械化,由司法外的事實認定,法官經過三段論法而達到必然的客觀結果。

 

[8] 並不是錯,而是靜態的,應該要跳脫出來,回到政治技術學的高度。

 

[9] 英文本:「attribution of collective」,或有可能是指結構性問題。

 

[10] 對內最高、對外獨立的主權者無須遵守法律,但主權者有什麼了不起?沒什麼了不起!重點在於臣民違反法律而被強制服從→ 動態的而不是靜態的→ 更強烈的情形是,主權者將應受罰的脫離受罰──特赦。

 

[11] 綜合效應→ 除非影響整體,否則不會被注意。

 

[12] 很有趣的是,英文本的文字是directly imply one another:直接暗示彼此。(彼此鑲嵌在一起)

 

[13] 舊式的權力很消極、只有讓你死,而不能讓死人生。近代則知識權力兩者結合無法開,因而是比較隱晦的。知識的發展會出現讓權力能夠利用的部分→ 強化擴大權力;權力不打壓和放任形成學術自由的表象。※蜘蛛絲的基改例子沒有跳脫外在主體的觀察角度。

 

[14] 國王已死,國王萬歲。馬英九在拉屎時也是中華民國總統。

 

[15] 物質部分成為權力的工具和載體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quina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