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st20150203
http://udn.com/news/story/7321/683289
鄰屋越界0.1m²…她索價60萬 法官判月租10元
2015-02-03 03:08:35 聯合報 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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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少婦朝馬英九丟鞋 法官:不罰
裁定書全文網址於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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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狗違法? 男騎車狗放踏板遭5警攔
作者: 王百櫻 | TVBS – 2014年8月13日 下午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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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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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者,處
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
裁判字號: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21 年上字第 1352 號 |
要 旨: |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損壞文告罪,係指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其
張貼於公共場所之文告而言,若所損壞者並非張貼於公共場所之文告,縱
意圖侮辱,亦不成立該條之罪。 |
last20120827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827/34467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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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要旨(版主整理):
惟所謂「駕駛機車」,係指駕駛機車、使機車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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