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胡說八道的性質如此之高,竟然還是有人點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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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人性尊嚴?

──從反廢死的理由來看──

要目

壹、前言

 

貳、反廢死的理由

 一、情感

 二、法情感

 三、應報

 

参、作為核心的應報論

 一、非人

 二、生命的對價

 

肆、結語──什麼是人性尊嚴?

 

 

壹、前言

  當有人這麼主張:「一個人應該過著有尊嚴的人生」,自然就已經內含了對於這個人類生命的保護,畢竟,沒有生命也就沒有人生可言,更謬論有尊嚴的人生。因此,死刑必定是難以與這個主張相容的制度之一。而在這裡,有一群人對這樣的理念提出了巨大的控訴,這群人中的絕大多數都是良善的、奉公守法的公民,在道德上,其中有些甚至是嫉惡如仇的。他們大聲的提出這樣的控訴:「你們保護殺人者的人權,那麼,被害者的人權又有誰來保護呢?」情感、相對主義、應報、法感情、非人、社會的尚未進步等,這些理念在此被作為反對廢除死刑的理由而被提出,這篇報告,即以此為出發點,嘗試要抽絲剝繭出其中最核心的部分,明確這其中的內容所要求的究竟為何?探討人性尊嚴是否真的與之是相對而不相容的理念?

 

貳、反廢死的理由

  在進入討論之前,首先要注意到的是,這些理念乃是經由同你我一般的公民所提出的,它們在此將被認作公民討論的一部分而受到重視,因此,所要做的就是針對目前各種作為反廢死理由的理念做出概略性的分類(請見下表1),而就如許許多多重大的議題一般,這個議題也是要在最開始區分理論面與實踐面,是本篇報告必以理論面為對象,故於下一段的處理上,並不包含技術性或制度性問題2,而將直接反廢死理由的其他部分為切入,做出概略性的簡析。

 

※情感

1. 如果你的家人受到這樣的對待,你還會支持廢除死刑嗎?

2. 撫平傷痛:應給予被害家屬死刑執行權,並能決定執行形式,但不公開過程及內容,且對於死刑犯特殊葬禮,象徵人民於此對罪行永遠的譴責。

3. 死刑廢除之後,就殺光你們

※經濟

1. 不要用我的稅金養"牠們"

2. 就算有做勞務,監獄裡警察的錢是誰出的?

※相對主義

1. 如果反對是錯的,我依然會這麼做。我們都選擇了我們認為是對的方法而已。

2. 國情不同,民族性不同

※非人

1. 人權是給人用的,不是給畜牲用的

2. 他們沒有那個資格

※應報

1. 殺人償命

2. 罪大惡極之人,處以極刑

※民意

至2010年2月9日止,廢死和反廢死在facebook的支持者比例為9XX VS 9XXX,有十倍的差距。

※制度

假釋、特赦:遺害社會、將守法人民帶向恐怖世界

今天你沒弄死他,明天你就會被他弄死

※法情感

1. 好人、被害者的人權在哪裡?

2. 對於法院判決的不信任

※社會未進步

社會還沒進步到這樣

 

 

 一、情感

  「若你/妳所深愛的人/至親受到如此的對待,妳/你還會支持廢死嗎?」

  最近,我們的社會充斥的這種語言,而這其中並不僅僅是個疑問句那麼單純,它要求著每個思考者設身處地,也正因如此,穿著人家鞋子時的你我,任何一個真誠正視這個問題的思想者的內心必有所震動。在意識到其中深意的同時,你我的心境就反應這麼一句老話:「僅有真摯的情感才能感動人」而無論觸發的源動是支持方或反對方(即使心理上的共鳴目前明顯偏向前者)都展現了情感的單純與直接。然而,就是因為這種單純與直接,使得這個理由作為反廢死的支持者並不具有足夠的說服力,原因即在精神上已脫離幼兒時期的你我所看見的──理性內容的難以期待。情感最重要的在於其為成事的重要動力來源,那種單純與直接顯見地人的本性有所關聯,也就是人性所不能抹滅的一部分3,然而,情感所發出的要求總僅看是結果的,亦即在此須將之挪至與我們討論範疇不同的另一個分類4。

 二、法情感

  「你們保護殺人者的人權,那麼,被害者的人權又有誰來保護呢?」

  第二個質問雖然與前一個具有高度的相似,兩者的源動力都是情感,然而,其核心內容並不相同。被質問的,在此自然是支持廢死的那一方,也就是經過了一個選擇的公民,但進一步而言,如果我們仔細觀察,可以發現它其實不如前一個那麼有力,或者,反過來說──甚至質問者本身並未自覺──以一個詭辯的形式來說,的確是有力的攻擊。第二個實問其實是社會契約式的質問(問題的實際被質問者其實應為政府),其所呈現的是對於安全保障的不滿意以及不平等感,但,被質問的卻是另一群締約人。然而,這群被質問的公民無法對於這個問題作出如質問本身那般強力的回答,這個回答只能是如此,只能是「基於善性的行為」,沒有可能是其他的答案,事實上,它對於任何單一的個人來說,都太過沉重了。

  那麼,把問題回頭專注在對於安全保障的不滿意及不平等感。一個人自己的安全保障問題,原則上,該人自身應付出最大的努力及負擔最重的責任,而根據某些特殊原因,我們對於安全保障的責任問題,會特別加重在某一些人──通常一些特殊的公部門人員的身上,但,這並不會改變原則本身,同時,受到加重責任的也不該是任意的、不特定的一般人。同樣的,給予人們平等的安全保障的責任並非在於個人,這並非個人的責任,而個人也沒有這樣的能力(單就這一點,實與單一的個人沒有可能長遠的進行統制的道理相仿),顯而易見的,無論社會契約的想像是否為真,有能力和有責任這麼做的是我們的政府。

  這就是第二個質問與前者基於純粹直接的情感不同所在,基於承認人的自主性以及人性自主普遍思想,安全保障的主義務人是我們自己,至於軍警,則是基於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理由而受到加重責任的公部門人員,然而,假如不幸的結果依然發生了,最後實行犯罪行為的那個人,被要求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因此,第二個質問實際上是政治道德範疇的質問,這也就體現了死刑問題極為複雜,實際上,這個議題涉及的是犯罪行為人、被害人和其親屬以及國家社會三個方面,第二質問使得三個方面的責任完全擔在任何一個試圖回應這個問題的個人,而這樣的問題絕非單一個人所能夠承擔或解決的。個人所能做的似乎只有以真誠的善心如此回應:「如果現在補救還不晚,是否能夠重來一次?」而這也是不可能的──立刻會意識到逝去的生命無以挽回,因而陷落於此詭辯的一個善良公民,針對此點,其最後就只剩下自責一途而已5。

 三、應報

  「謀殺者必須死。正因為生命無可取代,在正義的天秤上只能以生命平衡生命」6

  人性自主,一個人必須在倫理上終極的自我承擔,為自己負責。傷了人就是傷了自己,弄瞎了別人的眼就是弄瞎了自己的眼,在此,「謀殺者必須死」不僅僅是使得「正義的天秤達到平衡」(或者,用我們的語言來說:「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更重要的是這同時保護了一個殺人行為實行者的尊嚴,此即何以應報論能如此普遍的受人所接受(而對於某些人來說,這甚至是風行草偃的),不論其中各分支的不同如何,每當一座天秤的一邊被放上了生命,甚至,以現代的刑事理論中所認為「求其生所不可得」的極端中的極端之時,所有人都很清楚另一頭該被放上的東西。典型的應報論敘述是這樣子的7:

「……其實,不只是生命,人世間有許多重大價值都是不可侵犯的,侵犯者必須負上生命的代價……生命若絕對不可取消,那麼,對於一個已經重重傷害且毀滅了那『絕對』不可侵犯之生命的人,我們應當用什麼刑罰懲治他?什麼刑罰才顯示無故傷害或毀滅生命是『絕對』不許可的?難道不是死刑嗎?取消無故毀滅生命者的生命不正才是表明生命的不可任意毀滅性嗎?不正才表示生命是有尊嚴而不可冒犯嗎?」

「反死刑論者以為判人死刑並不能挽已被毀損的生命,因而死刑無益被傷害的生命。然而,我們甚至要據此指出,被判死刑當然不能挽回已毀損的生命及其價值,但這點不但不表示死刑無益,甚至表示死刑仍然不夠;對,是不夠而不是無用,因為它不能使死刑犯為其所行負全部的責任……死刑的重要意義在於宣示人間某些重大價值之不可侵犯,而不只是罪犯能否為其罪行負全責而已;況且不能完全負責,不表示不能負盡可能之責。」

 

参、簡析作為核心的應報論

  顯而易見的,應報論是死刑存廢中的最為核心、根本的理論之一,然而,以眼還眼的基本理論有二種特別的、饒富趣味的衍伸:「非人」、「生命的對價」。

 一、非人

  「第一次是殺人,那第二次之後是?」

  不同於古希臘羅馬時代的放逐,殺人行為在此被認為是人性自我放棄的象徵,因而此行為人不再是一個人,而僅是一個對吾人生命具有威脅性的生物而已,當為了平衡正義的天秤而放上生命之後,行為人和被害人才同等的被應報論作為人而對待。

  然而,第二次之後是否還是殺人呢?當殺人行為被不斷重複,或者,事情進行的過程中,其中一方逐漸變得彷彿屠宰場中的牲畜,那麼「殺戮」這個詞是否會被認為真正符合這裡的描述?還是如同上節末所引之第二段敘述一般地「盡可能讓其負責」?想像天秤的一邊是象徵生命的光芒,然而另一邊卻更加耀眼,這樣的平衡,究竟是不是無奈?如果是,那麼「非人」的觀點並不是如同外顯面向一般將行為者排除於人的範疇,而是對於首位受害者之外的所有其他受害者的不尊重,他們沒有受到的人所應獲得的對待8。

 二、生命的對價

  「只有做好死的覺悟的人就可以殺人?」

  就如同上節末所引之第一段論述一般,「負上生命的代價」時常會出現在應報論支持者的主張之內──「這是個讓人毛骨悚然的誤解」。應報論的天秤平衡,乃是基於正義的要求,因此應是價值中立的,否則就會與復仇難以區分。但,迥然不同的另一面是,假如一個人深刻理解「以死作為負責」的意義,而選擇了這樣的行為,並且執行。那麼,這個人的殺人行為是否就是一個道德上對的行為?如果在這個境況底下,可以被認作是道德上對的行為,那麼被殺的人就失去了應報論對其的尊重,因為被殺的人並不願意在那個時點面對結束──這表示其在此並非被視為一個人;而假若死者願意,那殺人者就不該受到懲罰。如果那樣的境況底下並不能被認作道德上對的行為,則其原因究竟是在於這樣的行為無法通過康德的無上命令的普遍化驗證,還是迫於理論上和現實上的無奈而得要取這個願意負責的人的生命9?

 

肆、結語──什麼是人性尊嚴?

  在本篇報告,我們可以看到的反廢死理由的主要要求可以分做兩個層面,第一,等害報復的來源是情感的結果性要求,而正義天秤的平衡則基於這一的基礎顯示出應報論的均衡思想第二、法情感的詭辯性質問凸顯的複雜的責任要求,這同時與應報論對於人性自主的接受,進而要求人對於自身之行為,必須在倫理上終極的自我承擔相一致。此二者與我們所熟悉的兩個觀念頗相類似:第一個要求似乎與平等有所關聯,而第二個要求似乎與自由有所關聯,那麼,對於自由和平等是否就是人性尊嚴的根本性要求呢?

  有趣的是,這兩方面與羅那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在其《人權與民主生活Is Democracy Possible Here?: Principles for a New Political Debate》所提出的兩種人性尊嚴的面向一致。德沃金認為人性尊嚴的第一個原則是「內存價值(intrinsic value)原則」,指得是人的生命有其客觀價值;第二個原則是「個人責任(personal responsibility)原則」,指得是人有實現其成功人生的個人責任10。他這麼說:

「……它們其實反映出西方政治理論中,兩個非常重要的政治價值。第一個原則似乎是平等理想的抽象期待。第二個原則似乎是對自由理想的抽象期待……我並不接受自由與平等之間預設的衝突關係,反之我認為,政治社群必須分別瞭解這兩種美德,明白各自都是兼容並蓄的,且各有其表徵」11

  在此,我們仍發現了反廢死的理由中,一樣內含著對於人性尊嚴的基本期待,因此,至少在最根本的層面上,彼此是相容的,人性尊嚴實屬推動反廢死理由的最深沉動力。

 

 

[1]    換句話說,這篇報告最主要的對象是公民們所接受和提出的廢死理由。資來源是截至2010年2月10日,facebook的「強烈反對台灣"廢除死刑"」社團中所整理出來的。

 [2]     事實上,相對主義,它更接近詭辯,而基於理論面的邏輯一貫性,於如此的基本要求之下,其並非可被稱為一種理論。然而,毋寧認為相對主義是對於尊重與民主的一種失敗取徑。

[3]    法儒法拉格於其著作《思想起源論》曾表示:「正義思想的人的起源是報復的渴望和平等的情感」;另見,鄭人傑,《論刑罰的應報思想On Retributivism of Punishment》,頁47。

[4]     須注意者,情感所反映的人性內容並非不在報告的討論範圍,而是「情感」的不理性和僅重結果的要求方式使得其無法成為具有說服力的理由。

[5]    自此而言,相當可能此理由為何以社會大眾多數處於反廢死的陣營,自責的中立者或許就是陷落在詭辯中做選擇而不自知。這引發了「殺或被殺」的後續效應,實屬「惡害」死刑被視為安全保障的最後堡壘。

[6]    「康德這段話,是啟蒙應報思想的代表:『謀殺者必須死。正因為生命無可取代,在正義的天平上只能以生命平衡生命』、『罪刑必須合乎比例』是啟蒙應報思想的精髓,也是刑罰體系的骨幹。『治亂世用重典』是嚇阻理論被扭曲後的產物,不是啟蒙應報觀的產物。」許家馨,〈死刑宜慎不宜廢〉,中國時報2010年4月29日。

 [7]    以下二段節錄自,柯志明,〈死刑不合理嗎?有關死刑之倫理爭議的一個思想綱要〉20100530「基督徒思想死刑座談會」發言稿,http://blog.sina.com.tw/solitudo/article.php?pbgid=48309&entryid=587697,最後參訪日2010年6月3日。

[8]     正義天秤上的平衡必僅能以「重要性」做為平衡根據,否則「非人」即在於對第二個受害者的否定。在此,蘊含某些不同的「價值」定義,一物對於一人價值,實在於其對於他的「重要性」,其中的內涵則主要是「回憶」,此即價值主觀性的內在理由,因此,外在之物主要在於其乃是投射作用的具體象徵,故價值不定實假命題,物之價值實有其類型,於此不再續述。

[9]    在此,我主要是將道德困境作為提問的背景,我想彼得‧薩伯的《洞穴奇案的十四種判決》是符合這裡的例子。但從另一層面來看,無法區別二者使得甘地對於應報論的反思成真(Eye for eye, make the whole world blind.),這不僅是一種遺憾,而且是應報論的失敗。

[10]    Ronald Dworkin,《Is Democracy Possible Here?: Principles for a New Political Debate》,中譯本,頁11。

[11]    同上註,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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