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的自主權[1] 

 

 

壹、     墮胎與反墮胎[2]──胎兒是否為一個人[3]

 一、保守主義/pro-life──反墮胎的觀點(生命>權利):

   認為人類生命自受孕時起就是一個人,擁有作為人類的基本利益與權利,並認為人類生命具有內在的神聖性,強調胎兒生命權。然而,比起完全貫徹上述原則性看法,這個陣營仍有普遍被接受的例外:「胎兒危害母體生命」和「強暴懷孕」等。

 (一)宗教[4]

 (二)機率論證(argument for probabilities)[5]

 「我們常把我們的行動建立於機率,一個人的行動是審慎或是輕忽的可以由機率來加以說明……當我們在灌木林中,射殺到一個人的機率是二億分之一,而你卻射殺到他,不會有人認為你的行為太不小心,但若當射殺到一個人的機率是五分之四,而你卻射殺了他,卻不會有人認為你的行為能夠原諒」

 1.  擁有遺傳密碼的存有即是人。

 2.  一隻精蟲只有二億分之一的機會發展成理性存有,而一個嬰兒具有百分之八十的可能性離開子宮,而成長為一小嬰兒,最後成為一理性的人。在精卵結合那一刻,生命的機率大幅提高,成為人的潛力便向上躍升,若選擇墮胎,將是一太過輕視生命的行為。

 二、自由主義/pro-choice支持墮胎的觀點(權利>生命):

   認為胎兒並不是一個人,強調女性自身擁有的身體自主權和選擇權,女性有絕對的權利基於各種考量而墮胎,他人不可將其道德信念加諸於「她」。同樣的,「因為旅行計畫而實行的墮胎」對於這個陣營的許多人而言也會被認為是「難以接收」的,簡單來說,這樣的理由太過「無關緊要」了。

 (一)探險家論證[6]

 「有一太空探險者落入外星文明,他們的科學家決定創造更多的人類,因此外星人決定要將探險家的身體分解以構成這些人的組成細胞,再加上探險家擁有的人類的遺傳密碼就能夠創造出能夠發育完全的人類;如此,這些人能夠擁有原來的人的能力、技巧或知識等等,也會具備自我的概念與意識,每個人都將是不折不扣的人,這些人或許不那麼獨特,但都會受到公平的對待」

 1.  探險家一逃跑就會剝奪所有潛在的人類生命,然而賦予潛在的人生命使其能存在並非探險家的義務,探險家的生命安全遠超過所有其他可能存在的人的生命的總和。

 2.  一真實人格個體的權利永遠超越一潛在人格個體的權利。

 (二)小提琴家的例子[7]

 「一個著名且無意識的小提琴家罹患了致命的腎臟病,而且只有你符合他的血型,能幫助他維持生命。因此,音樂愛好者綁架了你,將你們的血管相連,使得小提琴家能夠使用你的腎臟來維持生命。音樂愛好者告知你只需借用你的身體九個月的時間,而且如果現在把你們兩個分開,則會導致小提琴家立即死亡,如同謀殺了他一樣」

 1.  強暴懷孕:

 (1)母親非自願,明顯侵犯其自主權。

 (2)這個例外將胎兒生命權的判準轉變,因而和保守主義自身反墮胎的立場自相矛盾。

 2.  母親臨危:

 「你的腎臟因為承受了額外的負擔,因此你將在這幾個月內死亡」

 (1)兩者都是無辜的,因此這並不是謀殺。

 (2)我們也不能阻止一個人去捍衛自己的生命。

 3.  小提琴家確實有生存的權利,他也需要你的腎臟才能繼續活下去,然而,生存權利構成並非不被殺害的權利,而是構成不被不公正的殺害之權利。只能說你是自我中心的、冷漠的和道德不親善的,但你並不虧欠他什麼,小提琴家沒有使用你身體的權利,而只有剝奪某人應有權利時,才是不公正地對待他(沒有人在道德上應被要求做出重大犧牲,以維持一個沒有權利使用它們的個人生命)。

 (三)女性主義[8]

 1.「海因茲偷藥」(Heinz’s dilemma)的道德困境[9]

 「海因茲的妻子罹患癌症,一名藥師發明了一種可以治療海因茲妻子的癌症的藥物,藥師因而開高價兜售,海因茲希望可以獲得藥物以救妻子的命,然而其卻無法湊足這筆金額,此刻的海因茲面臨了道德兩難,設法偷藥救妻,或是眼睜睜看著妻子死去。」

 (1)11歲的傑克(權利的優先順序)

 A.  應該偷藥

 B.  藥師能將藥賣給富人獲得金錢,但海因茲卻不會再一次獲得妻子。

 C.  海因茲或許會犯法,但法律也可能是錯的。

 D.  人命的價值應該過金錢。

 E.  即使海因茲不再愛他的妻子,仍應如此(憎恨和謀殺是不同的)。

 (2)11歲的艾咪(關係是否聯繫)

 A.  不應偷藥,但其妻子也不應死去

 B.  偷藥會使海因茲坐牢,這對其妻子並非好結果。

  C.  藥師有能讓人延續生命的東西,卻見死不救也是不對的。

 2.台灣的例子[10]

  (請見文末兩張圖)

 三、折衷主義的觀點(著重在生命和權利的調和):

   接受胎兒可能是一個完整的人,嘗試在分歧中劃定出分界,因此是否可以墮胎,須依據特殊理由。洛伊訴韋德案(Roe v. Wade)確立的三個分期即為一例[11]:懷孕的前三個月不得以任何理由禁止墮胎。懷孕的三到六個月僅能出於關心母親健康這一理由而禁止墮胎。懷孕的最後三個月,全面禁止墮胎。

 

貳、     生命的自主權

 一、墮胎的衍生性反對(derivative objection):

 「胎兒從一開始就是具有自己利益的生物,這些利益包括──很明顯的──維持存活的利益;也因此,胎兒擁有所有人類必須用來保護這些基本利益的權利。根據這個主張,原則上,墮胎是錯的,因為墮胎違反了人免於被殺害的權利;正如殺害一個成人必然是錯的,因為這違反了這個成人免於被殺害的權利[12]。」

 二、墮胎的超然性反對(detached objection):

 「人類生命具有與生俱來、內在的價值;人類生命本身就是神聖的;一旦人類的生物性生命開始,生命的神聖本質就存在了,即使生命本身還沒開始運動、感覺、有自己的利益或權利。根據第二個主張,原則上,墮胎是錯的,因為墮胎漠視且侮辱了這種與生俱來的價值、神聖的特質;而無論在哪個階段、是以什麼樣的形式存在,人類生命都是神聖的,都具有內在價值[13]。」

 三、生物性事實導出了什麼?

 「至少,人類胚胎置入子宮開始,人類胚胎就是一個活生生、可辨認的有機體……胚胎細胞組成中帶有生物密碼,並且將會引導胚胎的後續生理發展[14]。」

   生物性事實對於這個議題所能提供的其實比普遍所認為的要少得多,這是因為,不論是「胎兒具有權利與利益?(胎兒有生命權?)」或「胎兒已具有內在價值?(胎兒生命是神聖的嗎?)」──這些道德議題都無法從生物性事實去直接推論出來,然後得到「所以政府具有衍生性責任要去保護、護衛胎兒」的結論。而「胎兒是否為一個人?」實在是個太過複雜且模糊不清的問題[15],這對事情的核心,即那兩個道德上問題的解答而言,不僅不具有任何益處,也不是必要的[16]。

 四、生命的神聖性

   宗教:「人類生命有其神聖的內在價值」、機率論證:「墮胎是太過輕視生命的行為」、自由主義:「令人難以接受的無關緊要的理由」、小提琴家的例子;「只能說你是自我中心的、冷漠的和道德不親善的」

   這些反對或贊成墮胎,認為胎兒是或不是一個人的各種主張,德沃金指出,它們的背後都共同接受生命地位特別重要的概念,即:「生命的神聖性」[17]。這才是討論墮胎問題的合適起點,而不是對於「什麼是人?」這樣既廣泛又模糊問題的回應。

   

 ----------------------------------------------------------------------------------

[1]德沃金《生命的自主權》中譯本,商周,2002年12月。

[2] 墮胎議題屬於基於科技進步所引發的各種生命倫理爭議的其中之一,不僅涉及醫學和哲學,其幾乎與社會科學所有層面都有所連結,屬極其複雜的問題。另,關於生命倫理,參照李瑞銓〈生命倫理學五十年〉http://www.ncu.edu.tw/~phi/teachers/lee_shui_chuen/index.html,最後參訪日2010年9月1日。

[3] 顯然,「自然人」的概念是具有明顯的生物學特性的,然而,哲學/道德、宗教對於「何為人?」等等的主張並不會僅滿足於生物學式的解釋,相信你我之中的許多人也不會。因此,比起這個問題──「胎兒是否為一個人」的所有內容,其法律層面並不占有壓倒性的比例,因此,討論的範圍有極大部分是處於立法論的範疇,甚至是處於前法律的領域和角度。另,關於道德責任與法律責任的簡單區別,可由「期待可能性」和「替代選擇可能性」來看,兩者之核心差異,主要在於「替代選擇可能性」是以行為人為主體的角度,判斷其是否能做出其他選擇,若可,則認定此人對其須負道德責任。關於「替代可能性原則」可參照此篇短文:哲學哲學雞蛋糕〈替代可能性原則(The Principle of Alternative Possibility)〉http://phiphicake.blogspot.com/2009/08/principle-of-alternative-possibility.html,最後參訪日2010年8月30日 

[4] 宗教是這個陣營的巨人,書中也相當詳細的論述,另可參照:王雅萍《生命倫理:佛教與天主教墮胎觀的比較》,輔仁大學宗教研究所碩士論文,96年;以及輔大神學院生命倫理研究中心http://www.catholic.org.tw/theology/life_ethics/index.php 

[5]John T. JR Noonan , 'An Almost Absolute Value in History', p.133,轉注自:林曉琪《從關懷理論看墮胎議題:輔以儒家生命倫理學進路》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97年7月,頁18。 

[6] Warren, Mary Anne, 1999, ‘On the moral and Legal Status of Abortion’, p.306,轉注自:林曉琪《從關懷理論看墮胎議題:輔以儒家生命倫理學進路》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97年7月,頁22。 

[7] Judith Jarvis Thompson,1999, “A Defense of Abortion." in Tom L. Beauchamp &LeRoy Walters(eds.), Contemporary Issues in Biothics,5th edition,(Belmont, CA: Wadsworth-Thomson Learning).轉注自:郭文惠《是她不想生孩子嗎:台北市已婚婦女墮胎歷程之探討》東吳大學社會研究所碩士論文,97年8月,頁13~15。 

[8] 女性主義的分歧眾多,這裡所提的是一些實證基礎。另,關於一些當事人的經驗談,可參照:陳韋樺《早年自主墮胎的中年婦女之生命經驗敘說》嘉義大學輔導與諮商研究所碩士。  

[9] Carol, Gilligan, 1982, In a Different Voice:Psychological Theory and Women’s Development, Cambridge, 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轉注自:林曉琪《從關懷理論看墮胎議題:輔以儒家生命倫理學進路》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97年7月,頁33。 

 [10] 郭文惠《是她不想生孩子嗎:台北市已婚婦女墮胎歷程之探討》東吳大學社會研究所碩士論文,97年8月,頁55、116。  

 [11] 由於我們會在之後詳細看這個案例,因此這邊省略不提。洛伊訴韋德案: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search/display.html?terms=Roe+v.+Wade&url=%2Fsupct%2Fhtml%2Fhistorics%2FUSSC_CR_0410_0113_ZO.html;凱西案: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search/display.html?terms=Roe+v.+Wade&url=%2Fsupct%2Fhtml%2Fhistorics%2FUSSC_CR_0505_0833_ZO.html 

 [12] 同註1,頁15-16。 

[13] 同註1,頁16。  

 [14] 同註1,頁27、28。

 [15] 我們做為一個「人」而受到法律的保護(這也就是機率論證所想要的),然而,我們並不只是保護人而已(「視為既已出生」的規定是很明顯的例子,以及許多其他的法律也是),單就立法而言,處在憲法之底下,多數民意就擁有強勢的力量,所以,只要我們認為「它」值得在法律的層面被尊重,我們可以保護我們想要保護的對象。因此,雖不能說這個問題在此不重要,但,反面檢視可以讓我們知道,這並不是問題的核心所在。

 [16] 重點在於胎兒有無生命權或其生命是否神聖,而兩個問題的回應都和其是否是一個人無關。

 [17] 啟蒙帶來的「除魅/昧」在此處於反證的地位,有些科學家(特別是與演化論朝夕將處的生物學家)認為「除魅/昧」亦包含了普遍為人所接受的「生命神聖」。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quina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