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A 首先,我還是要強調我同意、也想趕他們走,我反對的是「引用集遊法趕他們走」這個觀點,集遊法應該是保障表見用的而非如現在限制和管理用的,在現行情況下我完全不可接受「引用集遊法趕他們走」。

 

1這些營隊目前只造成公害、他排練也是為了他們團體的私益,兩者並列而想引用集遊法,光就這點我依然還是完全不能接受你的引用集遊法觀點,更不用說其他要件適格與否。

 

※營隊的問題完全不符,在法益、程序皆不符合(我絕對敢打包票他們沒有課外組的申請單據,SL和LW之間的跳跳吼吼們,絕對沒有什麼許可不許可….)的情形下使用,這樣的結果就是混淆集遊法問題和營隊噪音問題。

 

2有錢賺有好日子過,誰要上街頭?浪費錢、時間、干擾到別人被一堆人批?就是因為走投無路,最後手段,而實際上大部分也不會成功(尤其你人少又弱勢的時候)。用在野黨申請會不會被擋來看,根本關注錯誤,如果連在野黨要集會遊行都會被故意擋,那根本沒希望了,民主已死,可以準備革命了,這時難道還會管他集會遊行三次舉牌?完全變成對抗專制了。

 

※但營隊噪音問題是這樣嗎?活不下去嗎?被欺壓嗎?還是說是我們欺壓他們不成?但集遊法在外面就是要對付那些「政府在欺負或想欺負的人」,而且多數是那群社會中最最弱勢的人,營隊哪裡是了?這樣用集遊法──「混淆集遊法問題和營隊噪音問題」──不就變成為強權和政府的便宜行事辯護嗎?

 

※題外話有機會你該來看看我們出去時,我們多少人,中正一是出多少人,那種人數根本是「隨時準備抓」……而你看到哪台播出關於我們的新聞嗎?根本沒有!(你和我去的那天警察應該會比較多一點,因為我們兩個這麼強壯的可能一個人要多配1、2個員警……)

 

3從利益來看,受欺壓、為活命而上街頭,商家賺錢的利益是可以權衡比較的嗎?要點如你所說在公物正常使用與作息安寧法益,但若人上街頭是為了生存,難道那些「活得下去或有錢吃飯過日子」的商家居民不用退讓?忍受噪音很可憐沒錯,但絕對沒有比沒錢吃飯活不下去可憐。

 

●利益不可以強過權利→ 台灣的亂象多是否定這點造成的,民主可不是人多勢眾不用講道理的啊●處優勢的群體以次級權利(安寧)要求弱勢群體的根本性權利(生存)要退讓,難道可以接受嗎?你要逼他們革命嗎?還是要逼他們進行恐怖主義?如果台灣可以名正言順地宣布加入反恐行列,難道是值得高興的嗎?還能自稱是民主國家嗎?難道要和美國一樣不要臉?(反正台灣人認份認命,幾乎沒有革命風險? )

 

※營隊噪音問題完全與集遊法的問題不.相.干集遊法中的「公物特別使用」部分確實是問題所在,但那是集遊法要處理的,並不是純粹「容忍的人」情況內容類似或相同就可以類推使用的,況且,不用我提,相信你也知道類推適用本身有多模糊,你要提出多少證據說明:問題結構、法律要件、處理方式、以及要準用是什麼效果,或要準用到什麼地步,因而才能說服大家可以類推適用?

 

我相信你不會說出:「因為某人所提出的某說,所以這樣做」並且沒有其他理由和證據或說明→ 因為,再爛再混也要用一下三段論法吧作為程序證據吧……

 

4營隊噪音問題就是該負責空間使用分配的學校不協調或不做事,該爭取正當空間使用權利的營隊不知其權利所在,造成現在亂七八糟的情形,而且在LW和SL之間的車道、走廊上吼吼跳跳吼吼跳跳,前後兩棟是教師和研究生研究室及行政辦公室,大後方還是宿舍區和圖書館,根本也就毫無節制性及和平相處的概念。

 

然而,我最不滿意的就是學校多年來都逃避他的空間使用規劃的義務與責任,讓學生兩造起衝突、讓營隊和研究生衝突、讓你和我因為意見不同起衝突這種作法──政府該先做的責任義務沒做,卻讓民眾互相對立,翹著二郎腿等待「勝利者」出現,讓他們可以輕鬆說出:「民意依歸」,然後他們的責任都沒人追究→ 就是我一開始似乎表現的有些矛盾的原因,其實我一點都不矛盾,其實我認為要聯合營隊要求學校盡到他空間使用規劃的責任,但我現在煩論文都來不及了,根本沒有這種時間體力……

 

即使大家認為權利該由營隊自己爭取或者沒有時間精力要求學校改善,現階段我覺得都還算可以接受,但是,這都和現階段的「集遊惡法」──沒.相.干

--------------------------------

B

※總結來說,你我倆的爭執點在於公物特殊使用你直接由這裡出發我則認為要被看作集會遊行,必須還要有表見、弱勢,或至少有一的程度※我同意表見並非可以無限上綱的,在其他基本權或權利可能相碰時依然需要更細緻的討論的,但我也提過那是集遊法本身的問題。在討論利益和權利時我是有分兩句來討論的,在第二句我認為這是兩種不同的權利,但生存和安寧,如果要二選一權衡,後者人再多都不該獲勝。當然,不是必然要這麼處理,其他調和絕對值得我們再花時間去討論。但那依然是另一問題。※重點是現在的集會遊行就是什麼都包含進來,早就在侵蝕集會遊行的重要概念,你所提的例子已經替我說出該廢之因,為了這些邊際案例的適用而回頭對於集會遊行最為重要的表見+弱勢的法律典型作否認是不可接受的,否則「表見+弱勢」就不是這部法的存在必須是身為「保障法」的基本意義,他現在就是「管制」而不是保障。你擔心的「都不用申請」其實就是同意上述這點(是管制法非保障法),如果既不表見又非弱勢時,為何讓他們侵奪公眾的公物使用權利?

 

※營隊在這裡便是既不表見又非弱勢,兩者都沒有的,我們毫無認受必要。※「萬人路跑」:若為商業活動就根本不該被看作集遊;政府舉辦實則更無理,具有強大行政資源還只會用民眾的表見武器,脅持參加者展現”民意”外觀嗎?絕大多是也只是提振經濟或政治運用而已※「自行車」絕對是弱勢,在人行道行人反對,在車道,大公車小黃taxi雙重夾殺。油煙應該是筆誤吧,類似節能減碳減少空汙之類的意思?(提倡這個是怎樣?現在的道路環境根本沒有能讓自行車安全上下班的可能……)※信仰習俗的兩個例子都是實踐性權利,都是必須藉著實際行為來進行,本身就有表見意涵,必須以表見才能實踐。

 

現在集遊惡法就是如此混淆比較起來,集會遊行我還是主張要報備制目前非屬「弱勢、表見」的部分就各自回歸到一般其他法律管理噪音的回噪防、干擾道路安全的回道管、有表見弱勢就受集遊法保護,暴力失控非和平的才能帶走,其他人繼續……etc

 

其餘想法基本上都有共識,不再多提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quina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