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宗教與尊嚴

壹、          政治與宗教:我們基於宗教價值投票,還是一切都是基於宗教價值? 

貳、          兩種模式

一、宗教應該在政治、宗教生活與公共生活中扮演何種角色?

二、政府必須包容所有和平宗教信仰及沒有信仰的人,但寬容的基礎是?

(一)   寬容的宗教國:包容少數信仰和無信仰者

(二)   寬容的世俗國:包容所有宗教並給予信仰者方便

參、          訂立國教

一、第一修正案禁止政府「訂立國教」

二、寬容的宗教國:不可將任何一個具體信仰訂為官方的全國性宗教。

三、寬容的世俗國:須對宗教保持寬容,不可將和平的宗教實踐視為非法,並對各種宗教議題保持中立。

肆、          宗教的自由實踐

一、憲法要求政府必須保障「宗教自由」

二、寬容的宗教國:人有自由(freedom)僅以特定方式(description)崇敬(worship)一個超自然存在(being),或者,僅由特定教會進行獻禮(dedicated),以及拒絕任何這種「creature」的存在或重要性[1]

三、寬容的世俗國:選擇宗教信仰和生活方式非常重要,但他人非宗教性生活的選擇也同等重要。

伍、          我們現在的立場?法院各有支持,但生活細節及歷史較近寬容宗教國。 

陸、          宗教與狹義的政治自由主義

一、我們要塑造的是原則論理的辯論,而非歷史解釋的辯論。

二、自由主義區分政治與宗教:期待尊重與調和的共同生活

(一)   羅爾斯(John Rwals)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以都能理解的方式說明政治決定的正當性。

(二)   每人都該接受限制?宗教信念即其政治原則,其不僅是信徒,也想以一個公民而尊崇他們的神。

三、從人性尊嚴的第二原則:接受此責任者是否能期待建立一個宗教國或至少是一個寬容的宗教國,而不自相矛盾?

柒、          為何我們需要宗教自由?

一、「宗教自由權」的何種詮釋較符合個人責任原則的要求?

(一)   自由權(liberty):政府應確立落實的權利,保障合理個人道德責任。

(二)   自由(freedom):無論何時,當政府阻止某人依自己的意願行動。

二、寬容宗教模式以狹義宗教自由為前提,且信仰須自發的:要求無神論者的小孩一起念誦主禱文?須適用於無神論者,故需更普遍的理論:「何謂的自由權?

捌、          自由權的結構

一、自由權:僅能用正當屬於你的資源做你想做的事。

二、限制:資源不當分配會侵犯個人責任,限制則幫助其界定。應如何區分?

(一)   個人判斷(personally judgmental )理據:訴諸或預設一種何為本質上好或壞生活的理論[2]:當個人責任被剝奪,便侵犯人性尊嚴(同性婚)

(二)   非個人判斷(impersonally judgmental)理據:訴諸於某種非個人事物的物體或狀態:行使集體責任,辨識保障非道德價值的法律(森林)。

玖、          自由權與文化

一、僅符合個人判斷理據的強制法律仍會侵害自由權

(一)   家長式主義:多數人更清楚人生價值,而有資格強迫個人去落實

(二)   文化性論據:多數人有權創造會影響其人生的文化環境

  1. 宗教國:多數公民有權以法律塑造文化中的宗教特質
  2. 世俗國:應由個人自然地形成宗教許諾、信念與信仰

(三)   分配正義:個人責任原則禁止的是宰制,因而可以直接賦予其正當性,而不必衡量其衝擊與道德上是否有益。

壹拾、     議題

一、科學與宗教(達爾文主義vs. 智慧設計理論)

(一)   突變與天擇尚不能解釋生命發展的所有特質(高等生物的副產品)

(二)   基於第一點,若我們要一個成功的解釋,就該拋棄達爾文主義

  1. 未證實而廢棄是錯的
  2. 他們的論證太糟糕而無法受到專業評判

(三)   基於第一點,指涉有位智慧設計者存在,創造生命且設計孕育人類

  1. 科學仰賴驗證和否證,於此兩者都做不到
  2. 若接受「聖靈介入」,便可以之解釋一切,即是說奇蹟可和科學一較高下,將對理性造成莫大的損害。
  3. 教導它,即以國家權威強迫學生接受使人喪失能力的科學觀。

二、效忠誓詞與慶典儀式:強調「選擇成為一個外人」的事實,造成了某種傷害,沒有正當分配理由去創造一個公民會覺得自己被排擠的官方誓詞

三、同性婚姻

(一)   更適合撫育孩子:領養制度證明此觀點的虛假

(二)   提供同性公民的結合形式已獲得婚姻具備的利益:矛盾的論點

(三)   異性結合的假定若被挑戰或拋棄,會使得婚姻不再那麼珍貴:這是文化論證的婚姻版本。

 


[1] “that it encompasses only the freedom to worship a supernatural being under one description rather than another, or in one church dedicated to such worship rather than another, and also the freedom to reject altogether the existence or importance of any such creature. ” Ronald Dworkin, 《Is Democracy Possible Here?》, Princeton, N.J. :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6, p60.

[2] “A personally judgmental justification appeals to or presupposes a theory about what kind of lives are intrinsically good or bad for the people who lead those lives.” Ronald Dworkin, 《Is Democracy Possible Here?》, Princeton, N.J. :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6, p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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